吴景钦/替代羁押之穷

▲蔡正元因涉三中案遭羁押,押期将届,台北地检署侦查又未完备,仅能向法院声请具保及限制住居。(图/记者林裕丰摄)

前立委蔡正元因涉及三中案遭羁押,因押期将届,台北地检署侦查又未完备,致仅能向法院声请具保及限制住居。如此的过程,实反映出目前替代羁押之手段,所存有的诸多问题

保释金恐难防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5项,侦查中羁押期间为两个月,且以延押1次为限。故现行法虽无侦查何时终结之明文,但就羁押案件而言,4个月就成为侦查期限,并于起诉后向法院声请延押。只是羁押乃拘束人身自由,更因此限制了被告律师沟通且为诉讼攻防准备之权利,根据大法官释字第665号解释的意旨,就应是防止被告逃亡的最后、而非最优先手段。特别是如蔡正元案,检察官在押期届满时仍未侦结,就仅能以高额的保释金及限制住居、出境为替代手段。

惟每个人对金钱的感受程度及经济状况不同,保释金额的多寡,若采取一致的标准,对无力缴纳的被告而言,必会造成不公平。所以保证金额度,势必得由法官根据个案不同来为衡量。惟如蔡正元以1000万元交保,对一般人来说或许高,但若从其所涉之罪及不法利益动辄上亿元来看,是否足以防逃,肯定会有疑问。

故光有保证金的缴交尚不足够,法官亦得依《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的规定,要求蔡正元每日向所在的派出所定时为报到,以更有效来防止潜逃。惟一旦不报到,虽可对其通缉以再为羁押,但于此时,恐已无济于事。

而近来,乐升案被告许金龙,为了保证自己不会逃亡,在向法院声请停押之同时,也陈明愿受电子监控。惟依现行法制,得施以电子监控者,仅限于性侵害的缓刑犯与假释犯,并未及于交保或限制住居的被告,基于程序法定原则,法院自不能逾越法律,擅自对被告为电子监控,许金龙的声请,也因此被驳回,致暴露出法制的不够完备。

更大的问题,还来自于法院对被告的限制出境。由于此种处分,并未出现于《刑事诉讼法》,而是司法实务借由解释,即以限制出境属限制住居的一种,来为合法性之依据。惟两者所侵害之权利,一为迁徙自由、一为居住自由,实有着不同的面向,如此张冠李戴作法,实严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限制出境违宪争议

更糟的是,依据《刑事妥速审判法》第5条第5项,竟规定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审判中限制出境期间累计不能超过8年。依此而论,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上之罪或侦查中案件的被告,就可无限期的限制出境,致踩踏《宪法》的红线。无怪乎,于最近林益世之妻彭爱佳声请解除限制出境,竟出现高等法院加以驳回,却教示当事人赶紧声请释宪之诡异情事。显然,连司法者对这行之有年的强制处分之正当性,也抱持强烈质疑的态度。(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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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