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淫保全囚女】防止再犯只能靠羁押吗
高雄一名14岁少女在失踪3日后,终在新竹找到,警方并因此逮捕嫌犯罗育祥。而令各界惊讶的是,此嫌去年已因性侵案被起诉,为何当时法院让其交保?又在上诉期间的空窗期,为何又不羁押?凡此怀疑,实凸显现行羁押与替代羁押手段的大问题。
基于无罪推定,羁押最主要目的就在防止被告逃亡或湮灭证据,而非预支刑罚,既然如此,羁押自然是最不得已的手段。只是面对某些再犯率极高的犯罪,如性侵害,如此的羁押目的显然不足。故早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就沿袭德国法制,增加第101条之1,即所谓「预防性羁押」;只是条文中的「有事实足认为有反复实行同一犯罪之虞」,不仅用语空泛,再加以反复犯罪的风险,实在很难评估,致仅能取决于司法者的内在意志。
判决确定前出现空窗期
如以罗育祥所涉的前案,即下药性侵2名少女的案件来说,虽于起诉时,士林地方法院以5万元交保,但检方于今年5月全案辩论终结前,以有再犯风险声请羁押,但法院仍以其并无性侵前例,又按时报到,也与被害人和解,似无反复实施同一犯罪之虞,致不为羁押,或让人感到质疑与扼腕,似也无法以之后再犯的结果,来指摘当初不裁定羁押的决定违法。
至于第一审判决有罪后,是否必然羁押,因涉及有罪推定,致一直未能在立法上有所突破。故于判决确定前的空窗期,反该思考现行替代羁押的手段,是否足以保证将来的刑罚执行与防止再犯。
由于每个人的财力与对金钱的感受性不同,故无论以多少钱保释,都难防逃亡之心。至于限制住居,在不可能全天候监视,仅能要求被告按时向警察机关报到下,就必出现诸多逃亡的漏洞,更遑论可防止再犯。也因此,在去年修正《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即有关停止羁押的替代手段时,就于第1项第4款明文,得对被告施以电子监控。
而拜科技进步之赐,借由GPS定位系统,不仅可对被告进行全天候24小时的电子监控;甚至在美国,还发展出可黏贴于人身的电子晶片,以即时知晓被告是否酒精浓度过高或吸毒。
可施以全天候电子监控
施以全天候的电子监控,未必是阻绝逃亡或再犯的万灵丹,却成为替代羁押手段的最重要利器。惟此种监控,或有吓阻犯罪之作用,却也在被告内在筑起一道围墙,故法条仅列以得为「适当之科技设备监控」,实过于简略,致必须有更详细的规范为补充。
而于去年6月修法,立法者授权司法院会同行政院订定具体的执行办法,虽于今年8月公布,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只是相关配套措施与设备是否已经完备、如何判断施以电子监控的时机、如何的手段方符合比例原则,甚至如何避免使监控等同无形监狱等等,恐仍待时间的磨合。(本文经作者同意,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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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