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竟然没有明文规范 专家 :有违宪之虞

律师李永然、立委尤美女等人出席研讨会。(图/记者杨佩琪摄)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司法案件中经常听到的「限制出境名词,竟然翻遍《刑事诉讼法》都找不到?立法委员尤美女在出席「刑事诉讼限制出境处分实务运用与正当」研讨会中指出,检察官往往忽略了,很多当事人家庭国外事业在国外,无限期的限制出境,反而剥夺了家庭、婚姻、事业,「限制出境」应该要有明文规定,才能符合宪法保障人权原则。也有法界专家表示,没有明文完善的规范,恐怕有违宪之虞

由永然法律基金会中华人权协会主办的「刑事诉讼限制出境处分之实务运用与正当」,邀请多名法界实务、学术专家参与研讨。尤美女出席会议时表示,举前华扬史威灵董事长郭清江为例,原本家庭生活、事业都在美国的他,返台前,遭特侦组检察官以渎职罪限制出境,2008年返台时被逮捕。郭清江要求法官赶快开庭厘清到底为何将他限制出境?到底怎么回事,但整整5年,庭只开了2次,最后不起诉,但家庭、事业已大受影响

尤美女强调,很多检察官认为,「限制住居」是限制在固定地方,「限制出境」还是可以在国内趴趴走,却忽略了,许多当事人被剥夺家庭权,做生意的被剥夺事业营利自由。更离谱的是,「限制出境」竟然在《刑事诉讼法》上竟找不到明文规定,变成「偷渡」在限制住居条文里。虽然上届立法院已针对这部分提出修正条文,但法务部一直不愿松口协商了4年都没有结论。

尤美女认为,「限制出境」不仅要有明确的书面通知,载明事由、起算日等,相关救济程序都应有配套,另外是否该要法官保留,都还有讨论空间,检察官可进行紧急处置,但应该在48小时内,由法官审查

▲尤美女立委认为,「限制出境」不仅要有明确的书面通知,载明事由、起算日等,相关救济程序都应该有配套措施。(摄影/记者施学彰

律师李永然表示,不少案件,检察官可能连问都没问,就将案件当事人限制出境,在欠缺明确的法律规范下,不仅侵害「迁徙自由」,乃至于宪法同样保障的「财产权」等诸多权利,皆有所影响,因此也呼吁法务部、立法院,在推动司法改革时,应尽速在《刑事诉讼法》中,增修限制出境的相关规定,确保人民不受国家机关恣意侵害,合乎法治国原则精神。

律师蓝雅筠则认为,现行「限制出境」处分有违宪法之虞。虽然目前限制出境被认为是限制住居的一种,但其实,两者在宪法上的意涵并不相同,一个牵涉到的是宪法上「居住自由」概念,一个牵涉到宪法「迁徙自由」概念,限制的权利内容也不尽相同。

警大公共安全教授曾正一提出几项建议,应采行法官审查制度,紧急状态下发动强制处分,在确认已保全证据、不会有人员逃亡等情况下,由「治安法官」进行审查、监督,决定该强制处分是否该继续进行,并且补发令状。另外,书面通知该以移民署的处分书即可?还是法院、地检署的官方书面?都应该厘清,否则民众分不清该像法院,或是地检署请求救济。

真理大学法律系教授吴景钦提到,检察官为什么爱用「限制出境」?这已经变成习惯、方便,但应该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法官保留原则,期限也必须有所限制,并非无限期,直到全案定谳。不过也因为牵涉到其他「法领域」,因此都必须列入全盘考量

律师苏友辰认为,我国强制处分的设计,忽略法官保留,限制出境也应该有独立内涵,不应该解读为限制住居的手段或方法。而很多检察官只考虑打击犯罪,限制出境了,勉强起诉,最后结果无罪,却浪费了司法资源。限制出境若能订定明确规范,使检察官行使强制处分权不至过于浮滥。

既然「限制出境」问题延宕许久,前立委赵永清呼吁,立法院应针对这议题,尽快提出改革,包括大法官释字也认为应该符合比例原则,司法院也针对此事做过研究,提出修法意见,仅剩法务部还在抗拒。赵永清强调,许多限制出境不是必要性的去限制,而是习惯性的,但这有违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