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判决有违宪之虞 监委提请司法院修法

监委高凤仙。(图/记者赖于榛摄

记者潘永鸿台北报导

监察院调查简易判决处刑1年12万余件(占诉讼案件58.41%),多数被处刑者没有任何答辩机会,为减轻法官负担而剥夺被告正式审判权利,有违宪之虞,监委高凤仙提案请法院修法监院于本12日通过高凤仙之调查报告并吁请司法研议修正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如司法院认无修法必要或迟未修法,监察院将斟酌声请释宪。

有关「据诉,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之规定与司法实务运作,严重违反宪法诉讼权保障、正当法律程序及刑事诉讼法上听审请求权,肇致人民司法救济权受损,陈请本院依法声请释宪,以保障人民权利。究现行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系采书面审理,然未经开庭程序即为裁判,是否剥夺被告享有接受法院公开审判言词辩论、与证人对质及交互诘问等之诉讼权利?有无违反宪法第8条及第16条规定?检察官未取得被告同意即迳行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是否有滥用简易程序之疑虑?且在未取得被告同意下,被告不服判决结果必然提起上诉,则简易程序是否能达到诉讼经济目的?均有深入调查之必要等情」一案。

高凤仙表示,本案是因铨盛法律事务所陈情而申请自动调查。调查后发现,我国自24年1月1日引进德国日本的简易程序,司法院为减轻法院负担,数度修法将「处刑命令」改为「简易判决」并逐渐放宽适用范围,法院只要有被告自白或认为现存证据足以定罪就可以简易判决科处刑,所以地方法院刑事简易程序案件逐年增多,106年度高达127,790件(占诉讼案件58.41%),提起上诉8,695.5件(占简易判决件数7.08%),学者及实务工作者提出适用过于宽广、混乱审级制度、救济制度失当等批评。

高凤仙说,多数被告未获答辩机会即遭法院简易判决处刑,被告对处刑不服不能声请正式审判,丧失第一审通常程序审判之权利,形同减少一个审级利益,未符宪法第8条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及第16条规定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司法院宜研议修正法令仿德日立法例,使被告于处刑后法定期间内声明异议或声请正式审判时,法院应改依通常程序审理,以保护被告之审级权益

高凤仙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于79年8月3日修正时,创设独有之「法官迳行转换简易程序」制度,其后数度修正逐步放宽其要件,只要被告曾经在审判中或审判外自白犯罪,法官可以不须经被告及检察官同意,不须讯问被告,迳行将通常程序案件变更为简易程序,以书面审理而为简易判决处刑。法院迳行转换简易程序案件逐年增加,106年高达2万574件(占简易案件终结件数16.75%),遭致不当限缩及剥夺被告通常程序之诉讼权、侵害被告之程序参与权及诉讼防御权、为减轻法官负担迳行剥夺被告正式审判权利、为诉讼经济目的而侵害被告诉讼权等批评,有违反宪法第8条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及第16条规定保障人民诉讼权之虞。

司法院宜研议修正相关法规,使法官迳行转换简易程序,以「审判中」自白犯罪为要件,且须得被告及检察官同意,并践行讯问被告程序,以维护宪法所保障之人民诉讼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