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陈朝龙案判决违法 监察院:未逾越监察权

监察委员高涌诚。(图/记者潘永鸿摄)

记者潘永鸿/台北报导

11年前因贿选遭判刑入狱的民进党前立委陈朝龙监委高涌诚调查后认为法院证据调查未完备,高院昨重砲抨击监委越权法官协会今也批监委干预司法。高涌诚20日发布声明表示,调查报告是依监察院对「已确定」判决的调查程序进行调查,没有改变判决的法律效力,也未逾越监察权行使范围

高涌诚透过办公室发布新闻稿指出,本案陈诉人为案件当事人陈朝龙,并非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案件辩护人也非仅律师林永颂一人。另外,本案是由高涌诚及赵永清共同调查,依据监察院监察委员自律规范第八条规定,高涌诚调查本案并无应回避事由,于法并无不符。况且高先前已有多次就所涉陈诉案件或调查报告,主动揭露利害关系与自行回避,始终严守分际外界不应妄加议论

高涌诚指出,本调查报告是依数十年来监察院对于「已确定」判决进行调查程序规定,调阅案卷研究并出具调查意见,并非弹劾或纠正案,尤其没有改变判决的法律效力。再者,本案处理办法建议「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研提非常上诉」,若司法机关不认同或不愿参采调查报告意见、自我纠错,也不发生推翻原判决效力,哪里有所谓干预审判核心事项

高涌诚指出,何况依监察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对于「未确定」的侦查或审判中案件,如有贪污渎职或侵犯人权情节重大时,监察委员本得进行调查,依举重明轻法理,并无定谳判决不可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理由

高涌诚认为,监察委员针对已确定的司法判决,提出不涉及弹劾的调查报告,犹如学术界所为的「判决评释」,须接受社会公评,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决并无违误,应与调查报告并受社会各界检视,而非反对他人就原判决提出意见。

高涌诚表示,司法判决的品质应受外界评论监督,虽司法院多次称司法判决品质的要求唯赖审级救济,但经由监察院提出诸多冤案平反可证,审级救济并非唯一有效的监督机制。监察院每年收受数千件对于法官判决不服的陈情案,显见司法院对于法官品质要求不符人民期待,纵使监察院不就「已确定」判决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司法院也应自行研议机制,妥适要求司法判决品质。

高涌诚强调,本院调查报告107司调0056号并未逾越监察权之行使范围,高等法院认调查报告以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事由之意见系超越调查权之范围显有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