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师孟约谈马案法官】吴景钦/监察权可以针对个案判决调查吗?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

监委陈师孟,准备约询曾判前总统马英九无罪的台北地院法官唐玥,其目的在调查法官有否滥用裁判权,尤其是以宪法院际调解权,来判决无罪的主要理由,是否有枉法裁判之嫌。只是如此的调查,是否会干涉司法独立性,却是必须严肃面对的课题

目前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只要为了行使职权,都可亲自到各机关调查,也可对相关公务员进行约询。而因此法并无排除检察司法机关,故对于侦查或审判案件,监察委员是否可进行调查,一向都有疑问。不过在监察法施行细则里,却有明文对侦查或审判中的案件,监委必须尽量避免调查,以免因此侵害检察与司法的独立性。只是针对判决确定后的案件,现行法制无明文监察委员调查的限制,致易产生监察权司法权冲突

▲监委陈师孟。(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就马前总统所涉及的泄密案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马前总统叫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向前行政院江宜桦报告,以及亲自向江宜桦、罗智强前副秘书长,说明王金平前院长关说之事。而第一审法官,就前者所涉及的教唆泄密部分,以罪证不足判决无罪;而就后者之部分,虽不否定成立泄漏机密罪,却以宪法第44条,即总统的院际调解权来阻违法,致判决无罪。

而此案来到了高等法院,对于教唆泄密仍以罪证不足判无罪,此部分就因此确定。至于泄密部分,第二审判决却以本案发生时点,并未有院际争议,致无院际调解权之适用,而判决被告有罪。只是在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后,更一审法院则以泄密罪不处罚被动的机密接收者,即马前总统,致判决无罪而确定。故此案的事实认定,不管在哪一审级皆无不同,适用的刑法法条也一样,惟对于法条的解释与适用,却有差异,确实会让人对司法,产生强烈的质疑。

只是法律毕竟不是数学,不可能有如一加一等于二般的客观标准,故对于同一法条的解释出现多种说法,于法学领域与司法实务,并不少见。也因此,若因法官的解释,未能获得上级审法院的认同,就属司法权滥用,甚至触犯刑法的枉法裁判罪,并以之为发动监察权之基础,实就有可议之处。且此调查就算是在判决确定之后,也必带来秋后算帐之质疑,更可能侵及审判权的核心,致使司法者于未来,面对某些案件的审理时,有所顾忌

因法律见解不同所产生的判决歧异,一向是司法不受信任的原因之一,为解决此问题,于今年七月四日,最高法院还特别设了大法庭来统一法律见解。虽然经由如此的途径来进行救济与纠正,时间或许漫长,也未必能根本解决问题,但借由法庭的公开辩论与说理,绝对比监委的个人约询,来得有公正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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