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李明舜:爱情像闪电 婚姻就是为闪电付电费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我们在什么地方,感觉到是最舒适、最幸福?是在家庭。
因为在家,你可以无拘无束,你可以自由自在,基本上是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家庭是我们人权实现最充分的地方。
但我们每个人小的时候都可能经历过这样的父母,可能无缘无故就骂你两句,说你两句,甚至有的家庭还会出现家庭暴力,这就说明家庭也是人权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
虽然我们家庭整体发展是好的,但面临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警惕,概括起来就是这几个方面。
家庭是一个私人领域,我们对家庭的立法和制度以权利为本位。
但家庭也是一个实体,也是一个群体,它需要团体主义和集体主义。
极端的个人主义,就是有利益、有好处的时候,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当有责任义务的时候,你的是你的,我的也是你的。
所有的家庭冲突、家庭矛盾,无一不是由此而起。
毫无疑问,人身关系是主,财产关系是依附于人身关系存在的。
你有了夫妻关系,才有夫妻财产。夫妻财产应该服务于夫妻关系的幸福、夫妻关系的和谐,否则这个就背离了这个初衷。
现在财产关系反客为主,从结婚一直到离婚,无一不是围绕着财产在争夺。
因为这一点,2020年5月份编纂的《民法典》,把颁布于80年代的《民法通则》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为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把人身关系放在了前面。
这绝不是一个顺序简单的变动,是我们立法倾向和追求价值的一个根本性改变。
三、家庭价值多元化
家庭价值的多元化,直接影响了我们的婚姻稳定、家庭稳定。
2019年中国离婚的对数是470万,将近500万。470万对夫妻离婚,他们还有一到两个孩子、双方父母,搅动的人口大概有4000万到5000万。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独立性增长,彼此之间的依赖关系在降低,这也导致了家庭关系的离散化。
过去在婚姻或者家庭内实现的一些功能,也逐步地在社会化或者被科技产品所替代,传统的家庭功能不断弱化。
联合国妇女署讲,稳定与繁荣的社会,最主要的就是家庭经济和政府之间的共生关系。家庭是重要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家庭建设不好,市场就不可能好。
我们家庭建设的目标,就是把家庭转变为平等和正义的地方,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更多的家庭友好的法律和政策。
五、家庭美德的就是向上向善
我们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是什么?就在于人有一颗追求向上向善的心,因而不断摆脱兽性,呈现出人性。
向上向善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的区别和特征。
对于向上向善我们既需要道德的倡导,也需要法律的保障。
这次《民法典》很多条文讲到了公序良俗,不仅把公序良俗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更作为了裁判规范。
法律和道德就是这样,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人内心的法律。
六、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
我们现在很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很多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
七、家庭责任就是要平等共担
我们的新时代,是一个男女平等的时代,所有的家庭责任、家庭劳动都应该由男女共担,这个是一个时代的要求。
婚姻和爱情,爱情强调权利和自由,婚姻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关系,有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所以婚姻必须履行的是法律的义务和道德的责任。
网上有一句话,虽然不全面,但很深刻。
爱情是需要激情的,它就像天空中的闪电一样,婚姻就是要为闪电付电费的。
所以婚前和婚后,权利和责任它是有所不同的。
家庭建设的核心就是四个方面,那就是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
八、儿童的家庭保护
我们经常提到两个概念,家庭保护和家庭监护,二者之紧密结合又有所区别。
家庭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儿童来讲,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有这种责任,当然最主要的责任是监护人。
家庭监护是专门针对监护人而言的,监护内容也有法定写。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石。
这主要是因为,家庭作为社会规范道德教育、文化传承、情感满足的基本载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直接、久和潜移默化的影响。
另外,家庭作为社会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育幼、养老、疾病、社会扶助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家庭是构成未成年人保障的安全屏障!
而且,儿童家庭保护还有利于规范儿童的社会行为,对儿童健全心智成长以及社会的适应性,以及家国情怀的生成,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九、如何保护
在《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充分体现了对儿童在家庭中权利的保护。
1、家庭对儿童要履行予以尊重的义务。
对儿童主体地位的尊重,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对儿童人格尊严的尊重,这是家庭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尊重,保护很可能就会变成强制、变成强迫、变成压迫、变成暴力。
2、家庭要履行守护的义务。
防范家庭中的儿童、未成年人免受其他人的侵犯,或者在他受到侵犯的时候,采取相应的救助维护的措施。
3、保障儿童权利实现的义务。
家庭必须最大限度的、最充分的去帮助,或者为儿童的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十、儿童家庭保护的法律要求
1、对儿童民事权利优先保护
《民法典》第128条有一个规定,涉及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有特别规定的要依照其规定。再一个它对胎儿、儿童获利受益权的保护,对于胎儿
在家庭当中遗产继承、接受赠予这些纯获利的给予了特殊的,赋予了他主体的资格,所以这些方面是很重要的。
2、建立了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辅、国家监护兜底的监护体系。
《民法典》对儿童监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是对监护职责进行了十几条的细分细化和行为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这个网是越织越密。
3、对遭受性侵儿童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延长了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
除此之外还有对受抚养儿童的保护,这个不受诉讼时效的,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离婚时候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也做了一些规定。
最终,我们通过一系列的保护,实现儿童作为一个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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