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金炒股案》吴景钦/劳动部监督懈怠 政风机关需赋予更大调查权

●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国内投资组长游迺文,因涉嫌接受业者招待,并于今年中委托证券公司用劳动基金帐户款项炒作公司股价,亦发现有不明资金达数百万元等,致涉及公务员违背职务受贿、财产来源不明以及操纵股价等重罪遭声押获准。

而劳动部也将之停职且停止其退休申请,虽说是亡羊补牢,但面对如此大的弊端,为何无法事前预防?游迺文早在2016年就已被劳动部政风处列入高风险名单,为何要到今年9月劳动部才移送廉政署侦办?

▲ 游迺文于2016年被劳动部政风处列入高风险名单。(图/记者刘昌松摄)

申报义务行政罚 贪渎防治效果有限

因劳动基金规模达4兆4千亿元,故执行此职务的公务员及其亲属,除须根据《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的规定,不得从事相关股票之操作外,根据劳动部的作业准则,亦课予该等公务员须为利益回避及身分揭露等的申报义务。凡此规范,即是在防止公务员因事先得知劳动基金欲投入之股票,致因此为内线交易或操纵股票等不法情事

只是这些申报规范,其违反效果,往往只是行政罚锾,其防止贪渎的效果极其有限,必须有相对应的防贪机制存在。故于行政机关内就设置有政风机构,并担负起防制贪渎的第一线任务。

而在此次劳动基金弊案里,确实劳动部政风室于2014、2015年间,就收到检举游迺文有与业者不当接触与往来的线报,也着手进行调查,甚至也列入高风险名单,但在询问当事人后却不了了之。

政风无司法调查权 反制贪渎功能大减

若依《公务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5条规定,政风机构为调查有无违反利益回避之情事,是可以向有关机关、个人等询问或要求其提供资料。

只是若相对人拒绝,依该法第19条,仅能处2万到20万元罚锾,就使此等调查所能产生的强制力变得极其有限。

再加以政风人员并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即便察觉有贪渎犯罪之嫌疑也无可奈何。尤其政风机构虽配属于各机关,但在行政隶属上又归于法务部廉政署,在组织定位不明下,恐又使其发觉贪渎不法的功能再丧失大半。

这也是为何劳动部政风处在询问当事人后,就算察觉当事人有所闪躲,但在无司法调查权下,仅能列为高风险名单了结。只是在准备将游迺文调离原职后,为何此公文又被撤回?

▲ 国民党团召开「劳动基金弊案 没有共犯劳保年金改革 蔡政府玩真的?」记者会。(图/记者屠惠刚摄)

主管机关难辞监督懈怠之责

政风机构以查无实据终结,或可推给制度因素使然,但已列入高风险名单,却继续让其担任原主管职,亦无更严密的监控机制,这肯定让人食髓知味。故主管机关就算于今主动举发,也难辞监督懈怠之责。

从此次案件的教训,实应重新检讨政风机构的定位及是否赋予其比现行制度更大调查权,以免徒具形式存在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对涉及人民血汗钱的诸多国家基金更得强化其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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