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保障谁的就医权
在监察委员公布前总统陈水扁的健康状况录影带,及北荣主治医师亦认为其有重度忧郁症下,关于陈前总统是否该保外就医的争议,再次浮现。而此争议,所凸显者,恐非仅是一位卸任总统的医疗权问题。
就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言,其中的第10条第1项即明文,即便自由已经依法被剥夺,但仍须为人性尊严与人道的对待,又同条第3项更言明,行刑的目的,在使受刑人为社会复归的准备。依此而论,受刑人虽受到人身自由的拘束,但就身为人所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却与一般人无异。只是如何在人权保障与监禁处遇间取得平衡,却是个难题。
依据《监狱行刑法》第58条第1项,受刑人罹患疾病,乃以监狱内治疗为优先,只有在监内不能为适当医治时,才由狱方报请法务部决定,到底是戒护就医,还是移至病监,抑或保外医治。则法务部将陈前总统移至北荣诊治,而不为保外就医的作法,乃属于法有据,为何仍遭到质疑?
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决定过程缺乏程序正当所致。因不管是委请医师,还是保外就医与否,在不采取听审程序下,既不可能给予当事人或其家属陈述身体状况的机会,而诊断医师的意见也无受诘问与检验之可能,若再加以法务部裁量空间之大,极易让人有黑箱作业之感。且若其他相类情况的受刑人亦提出同样申请,法务部是否亦会比照办理,实更让人产生怀疑。
除程序不正当的问题外,现行法对保外就医的执行内容,于《监狱行刑法》中并无任何具体明文,而是以法务部所颁布的《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为依。则如此关乎受刑人身体,甚至是生命权保障的事务,竟完全以命令决之,虽给予法务部极大的弹性,却严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致显露出现今刑事执行所依规范,法定性普遍不足的通病。
而从过往许可保外就医的案例来看,几乎是要达于罹患重疾致不能自理的程度,之所以如此严格,其原因即在于保外就医监控的困难。因依据《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73条第7款,保外就医若被指定住院治疗,由于典狱长应派员察看,并与医院或当地警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尚能达到一定的戒护效果。
惟若非属住院治疗,即等同是在家监禁,即便有警察为视察,但在人力监控不可能全天候,且在我国尚未就此明文可采电子监控下,则要求受刑人履行一定事项及不得逃亡的诫命,就易成为是种道德义务,有心者自可利用此段期间逃亡,致为人所诟病。也因此之故,保外就医的门槛就更不可能为放松。所以,与其说,是法务部对陈前总统的保外就医特别刁难,倒不如说,是法务部将对一般受刑人的严格标准,也适用于一位卸任总统。
总之,陈前总统保外就医的争议,绝不应只视为是个案,其他不为人知,且病情更为严重的受刑人必所在多有。则于此时,法务部该关注者,实非仅限于陈前总统一人,而应是对受刑人就医权的全面检讨与改进。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