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得公开成绩排名?教育部的文件到底想说什么

来源:公众教育最优解( parents163club)

今天,4月23日,是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接收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

自4月6日官方公布以来,规定中关于“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名次”(以下为方便起见简称“不得公开”条款)的细则再次引发了热议

绝大多数网友对这个条款持反对意见,但同样的,绝大多数网友也许并没有读过这份官方文件原文,准确来说,大家所反对的,可能只是一句孤立的并不完整的陈述。

为此我们下载了官方网站上的附件:《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请注意这个括号,所谓“征求意见稿”,教育部在网站上留了线下和线上两个地址,明确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反馈意见。

现在我们来看看“不得公开”条款在意见稿的什么位置,以下是原文:

第二章 保护范畴

第七条(人格权益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我们按照这个章程的逻辑逐级来看。

首先,“不得公开”条款是放在“保护范畴”里去讲的,也就是规定了学校应该在哪些维度上保护学生。那么有哪些呢?包括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平等保护、自由保障、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休息权利、财产权益、肖像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

这其中的每一项,正式文件里都有细致的概念界定,我们想说的重点是,这里所包含的11个小项,是按照重要性来排序的,比如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一定是学校管理上的第一权重,而像参与权或是申诉权这种,相对的适用场景就没有那么常见。

所以,“不得公开”条款所属的“人格权益”这一项,教育部认为在重要性上仅次于“人身安全”。

那么什么叫“人格权益”(也叫“人格权”、“人格利益”)?

从概念上讲,人格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你如果觉得这个表述很拗口,可以直接去想想哪些东西算人格的外延,比如生命、健康、名誉、尊严、隐私、姓名、肖像等等。

人格权益有什么特征?大致可以包括非物质性专属性、无差别性等等,这些属性很重要,我们待会儿分析“不得公开”条款会提到。

那么具体到学生的人格权益,学校应该如何保护?

条款总共分了三段话,第一段就开宗明义讲了在学校里最需要保护的人格权益是什么,是尊严,是学生的人格尊严。

也就是说,在学校里,保护好每一个学生的尊严这件事,是仅次于身体健康的。(我们且不说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尊严或者说心理健康,甚至比身体健康还要重要)

也因此,“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你看,在“不得公开”条款之前,其实有这样一句话。这意思是说,有一些东西,是应该被公开的,因为公开的表彰和奖励,能够最直接的建立学生的尊严感

但是这种公开的表彰,可以包括各种好人好事,却并不包括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小明考了双百分。因为对照上下文,很明显,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和名次,并不在可表彰的范围内。

现在我们重点来看“公开”两个字。

具体到学校或者说某个班级,公开其实有两种可能性:

A.老师将成绩和排名公布给了所有人

B.老师将成绩和排名公布给了部分人

A情况是大多数人看到这个条款第一时间联想到的情景,这其中就自然牵扯到了尊严问题,当然主要是“暂时落后学生”的尊严问题,优等生害怕暴露自己成绩好这种情况,暂不考虑。

可是B情况又如何呢?比如,老师将成绩和排名给那个考全班第一的同学看了看,然后拜托他课下多多帮助名次靠后的同学,这样行不行呢?

当然也不行,哪怕这位全班第一是位品学兼优的好孩子,他在帮助后进生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并且没有露出一丝马脚——所有人都不知道他曾看过那份排名,这件事依然不行。

所以这件事的本质不是指向尊严问题,而是隐私问题,这和条款后面提到的,关于贫困救助、采集个人信息上的保密工作,是一样的逻辑。

我国的现行法律尚没有对考试成绩算不算学生个人隐私做出明确规定,但从教育部政策的表述来看,官方倾向于给予学生群体这份基本的人格上的尊重。

反对“不得公开”条款的一方大致有两个主要论点:

1、学生失去竞争意识,滋长了玻璃心,未来参加高考以及走上社会将遭受更加严峻的挑战。

2、学生不知道自己在群体中的位置,不利于制定学习计划,不利于未来的持续发展。

我们先看第一条。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教育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和制定法律法规要遵循类似的逻辑,就是确保下限。

我们知道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同样的道理,教育政策只能做最坏的预设:比如我们只能预设所有的孩子都非常玻璃心,而不能预设所有的孩子都无比的乐观积极。

并且基于之前提到的,人格权益的无差别性等特征,天性乐观积极的孩子的人格,和玻璃心的孩子的人格,应该被等量齐观,而这个所谓的等量齐观,也是画一道下限。

这根红线只能画在玻璃心的孩子这里——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我们宁可承受一个乐观积极的孩子滑向散漫和玻璃心的这种风险(实际上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也不能让任何一个本就玻璃心的孩子跌落到红线之外。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才是“一个都不能少”的意义所在。

再来看第二条。第二条其实是个实操层面的问题,这个质疑的逻辑就像是:因为学校没有公开成绩和排名,所以我作为家长,就完全不知道孩子的成绩和排名了。

这就好比一个人只在微信群里聊天,私聊一概不回。

很明显,既然学生有隐私权,那么相应的,学生也有知情权学生家长向老师单独询问自己孩子的成绩和排名,就是行使知情权。

放心吧,任何一个对“不得公开”条款提出过质疑的家长,都不可能放弃行使知情权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反对条款的家长,才应该是值得自豪的家长,道理很简单,他们很在意,他们很敏感,而这种在意和敏感本身恰恰是家校合作的基础,也恰恰是“不得公开”条款完全可以被实施的先决条件。

一言以蔽之,教育部可从来没说取消成绩和排名,也从来没说成绩和排名像保密局档案一样是除了老师之外谁都不能碰的东西,“不得公开”条款与其说是给成绩这种比较功利性指标一些限制,倒不如说是从法理上做了一次现代性建构

那么话说回来,成绩和排名这个东西,对学生而言真正的作用是什么?大概有两方面:

1、搞清楚自己的大致水平和所处的百分位,也就是拿自己和别人比

2、作为自身水平动态变化的指标依据,看看趋势如何,也就是拿自己和自己比

然而现实的情况往往是,成绩和排名是家长圈的谈资,是班主任老师的kpi,是整个社会评价一个孩子优秀与否的唯一标准

其实做家长的,和孩子一道分析考试成绩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程,家长更应该关注的,本不该是成绩是否应该被公开的问题,而是当你拿到一个具体的成绩和排名,能够得出什么样有价值的结论

这就好比一场足球比赛,A队3-0赢了B队,看热闹的人会得出A队兵不血刃的结论,但在教练或球探的眼里,这场比赛所能反映出的问题,远不是一个3-0所能概括的。

眼下,各学校在具体落实“不得公开”条款的过程中,已经摸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尽管这些方法难说尽善尽美,但也足以证明在保护隐私权的前提下,政策条款从来也不是铁板一块

而另一方面,这项条款无形中在老师和家长之间平添了许多次单独对话的机会(如果每一次考试结束后都至少有一次的话),任何对孩子负责任的家长都懂得珍惜这样的机会。

当然了,如果你还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抓紧在今天给教育部写信。这里给大家附上联系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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