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童星的隐私权该受到保障吗?

▲在这一切纷乱之中,应当受到维护的─童星权益,似乎完全被淹没在大人们的唇枪舌战、媒体点击率众人的好奇心中。(图/记者林敬旻摄)

●不相待/文宣员

这几日,各家媒体竞相报导某位童星的家务事─这位童星最初是因为照片、影片被爸爸放在网路上,受到许多粉丝喜爱,知名度愈来愈高,最近也在知名电视剧中表现不凡。一篇篇绘声绘影、高潮迭起的报导,爸爸做了什么、妈妈曾经写了什么、亲友们说了些什么、甚至童星自己都写了声明稿(还附上撰写声明的照片)、然后爸爸又回击、最后连童星咨商过程的录音都被曝光…,让阅听大众彷若置身八点档场景之中,于是热烈地讨论「剧情」、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然而,同样置身现实生活中的我们,是不是都忘了,现实中许多事情,都是盘根错节、脉络混乱、连当事人都不一定可以梳理清楚的了,又凭什么觉得自己看了几篇新闻,抑或者相信媒体在得到许多片面、主观的资讯之后,就可能成为「清官」替他人断家务事?

更重要地,在这一切纷乱之中,应当受到维护的─童星的权益,似乎完全被淹没在大人们的唇枪舌战、媒体的点击率、众人的好奇心中。

童星,曝光于各式节目、戏剧,好像满符合大家对于「公众人物」的想像与认知;但童星终究是儿童正值成长的关键时期、应当被保护的年纪,你能想像他在这些排山倒海的舆论里,该怎么面对自己、面对家人、面对自己对父母亲的感情、面对学校的老师、同学甚至邻居的关心与议论吗?他该是多么惶恐、多么害怕,大人跟他自己都搞不清楚的事情,身边认识的、不认识的人却都言之凿凿地断定什么才是正义与真实,难道这些对他尚未完全成熟的身心,不会留下深刻、难以抹灭的痕迹吗?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即阐明了儿少权益应当被优先保护,不受他的父母亲之意见或行为之波及:「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免于因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家庭成员身分、行为、意见或信念之关系而遭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此名童星由于亲属亲权行使之争议,隐私一再被媒体摊在阅听大众面前,如此不仅可能造成他身心受创,更可能引发后续的霸凌或歧视,相当不恰当。

再查阅一下台湾法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亦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三、为否认子女之诉、收养事件、亲权行使、负担事件或监护权之选定、酌定、改定事件之当事人或关系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除前项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及少年身分之资讯。除前二项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第一、二项如系为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且经行政机关邀集相关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与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之必要,不在此限。」充分规范任何人或媒体,都不应该揭露儿少的隐私,以维护其权益与身心发展。

新闻媒体自订的自律纲要,亦有参照《儿童权利公约》精神之例,《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新闻自律执行纲要》便明订了:「新闻报导应善尽保护儿童及少年之责任。」(总则第3条)、「制播采访儿童及少年相关新闻应以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本于善意原则,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分则第17条第1项)可见媒体有责任维护儿少的隐私,并将儿少的最佳利益置于第一位考量。

在追求真相、揭露各项资讯给阅听大众的同时,媒体应该体认到自己制播的报导可能对儿少当事人、关系人造成的伤害,审慎评估、衡量这其中的取舍;阅听大众亦应时时关心报导的适切程度与恰当性,若发现有侵害儿少权益之虞的报导,应该积极地以实际行动督促媒体改善,不分享、不讨论、不助长这样的风气,才可能将伤害降到最低─纵使今日牵涉到的是被许多人认为是「公众人物」的「童星」,也应该注意到「童星」的「儿童身分」,他的权益应该受到保障,他的身心发展也应当优先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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