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璿/另一半的欠债你要还?两岸夫妻财产制差异

▲当婚姻关系走到终点时,双方财产权该如何分割,两岸法律又是如何规定?(图/CFP)

当一段婚姻关系走到终点时,双方最关切的,除了子女监护权归属外,不外乎是双方财产权的分割。若是一方负有债务时,最在乎的就是对方所负的债务,我方是否也要承担?对于此问题,究竟两岸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台湾,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共分为: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除依据民法第1003之1条规定,不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因家庭生活费用所生之债务,夫妻间应负连带责任外,其余均根据不同财产制度各负有不同债务清偿责任:法定财产制(民法1023条,夫妻各自对本身债务负清偿责任)、共同财产制(民法1034条,由共同财产与双方特有财产,负清偿之责)、分别财产制(民法1046条准用1023条,夫妻各自对本身债务负清偿责任)。

另外必须特别说明的是,在民国101年12月7日三读通过新法,删除了民法第1009条、第1011条规定后,债权人已无法借由申请改定分别财产制,而行使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间接达成另一半还债目的

而在中国大陆又是如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夫妻一方之债,认定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物所负的债务;2.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购置生活用品、修缮房屋、支付生活开支等;3.为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履行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6.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曾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做出最新解答:

1.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无法举证,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2.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规定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例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是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配偶也无须负清偿责任。

3.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

简单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何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间之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单独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以下列为判断标准:

1.依有无共同举债合意为判断标准:若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之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夫与妻须共同清偿。

2.依有无共享债务利益为判断标准:虽夫妻双方事前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于该债务产生后,夫妻双方共享该债务所带来之利益,则应同样视其为共同债务人,负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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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世璿,世安法律首席法务长,2018行政院陆委会台商张老师民代服务处两岸法律服务顾问,两岸法律风险管理顾问,民间企业两岸法律服务顾问。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