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奖条例》修正三读通过 李永得:迈向艺文治理新里程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文化部李永得表示,对下一阶段文化艺术发展具创新突破性意义,除进一步完备现行文化治理法规体系,也是具体回应各界对于政府扶持文化艺术工作者及事业,促进文化艺术永续发展的社会期待。

最受瞩目的艺术品交易租税优惠上,期带动艺术产业发展,使台湾跃居亚洲艺术品交易重镇有关文物或艺术品交易,由现行以成交价格扣除成本后的所得额,并入当年度个人综所税依5%~40%税率课征,修正为交易所得并得采分离课税,税率按成交价格之6%为所得额,依20%税率扣取税款(即实质税率1.2%)。

其余包含扩大捐赠政府有形文化资产抵税适用范围,及参展或拍卖之文物、艺术品经第三方保证可免预缴进口税款保证金等。

文奖条例自1992年公布施行以来,除2002年修正公共艺术相关条文外,迄今未曾修正。本次修正法律名称为《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修正重点包括增修现行文化艺术事务范畴,以符合当现代艺文风潮;基于保障艺文工作者原则,增订协助艺文工作者参加现行劳工相关保险、强化职业灾害保障、急难协助,及制定契约指导原则、劳动资讯宣导法律咨询规定;整备文化环境理念下,增订艺文体验社区营造、文化传播、文化科技、文化观光文化交流,及业务委托艺文中介组织等相关规定。

因应修正条例公布施行,文化部将与相关部会、地方政府及民间努力,除同步启动「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施行细则」、「公共艺术设置办法」、「文化艺术采购办法」等授权子法的修订作业;同时,配合权益保障专章及租税优惠措施条文,将就艺文工作者劳动权益、订定艺文工作者契约原则、智慧财产权相关保障、文物或艺术品之财产交易所得分离课税实行机制,增订相关授权子法与行政措施,期盼尽速落实各项奖助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