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部分条文修正三读通过 自己的监护人自己选

法务部(图取自Google Map)

法院于24日三读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意定监护),法务部晚间发出新闻稿表示,新法上路使台湾社会成年监护制度除了原有的「法定监护制度」外更加完善,正当台湾高龄社会之际,有助于正面维系家庭关系及补充法定成年监护不足的问题

法务部指出,鉴于台湾于2018年已进入高龄社会,随着高龄人口的增加,须有更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在本人丧失意思能力启动机制无法充分符合受监护人意愿;而意定监护制度,是在本人的意思能力尚健全时,本人与受任人约定,于本人受监护宣告时,受任人允为担任监护人,以替代法院依职权选定监护人,使本人于意思能力丧失后,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决定未来的监护人,较符合人性尊严及本人利益,并完善民法监护制度。

法务部说,这次新增「意定监护制度」是本于「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的原则,所以法院为监护宣告时,于本人订有意定监护契约者,以意定监护优先为原则;另为保障受监护宣告者之权益,草案也设有监护人如有显不适任或不符受监护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声请法院改定监护人时规定

法务部强调,台湾对「法定之成年监护」制度已修正运作多年,值此高龄社会之际,增订「意定监护制度」有其建立的价值与必要性,也能够减少身心照护及财产管理争议,有助于正面维系家庭关系及补充法定成年监护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