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台湾税罚过重,贺一航也是牺牲者!

笔者表示资2010年贺一航及其个人工作室积欠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约812万多元,被管收土城看守所74天,这件事亦是他关注的个案之一。

田蒂欣经济人权研究员。

近日贺一航癌逝的消息震惊演艺界,笔者也十分感概。许多媒体报导主要是演艺界的伤痛,但笔者要以台湾税制来看贺一航的死。我研究台湾税制多年,2010年贺一航及其个人工作室积欠综合所得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约812万多元,被管收于土城看守所74天,这件事曾是我关注的个案之一。因为在台湾,除税罚过高、税额认定不公平及不透明等长期弊病之外,管收也是很不人道的事。大家可能不知道,在看守所比在监狱痛苦,他们放风时间太少,关在一个小空间吃了睡、睡了吃,很容易得忧郁症。当年台北行政执行处认为贺一航有钱召妓、吸毒,却拒缴清欠税,因此依法向法院声请拘提管收。但据媒体报导,Judy告诉执行官:「其实他吸毒的8千元是A他妹妹的钱。目前他没固定收入,如果要管收更是无力偿还。」其实,经济不景气导致生意不好或失败、失业,进而缴不出贷款、欠债或欠税,时有所闻。台湾的税官及执行官常不知民间疾苦,把大额欠税者当作犯人对待,很不可取。像贺一航也不是真的欠812万,他的本税只有200多万,是台湾的税制不断帮他算计滞纳金利息及罚锾所产生的惊人数字。这些现象不是只有发生在贺一航身上,许多欠税当事人跟他一样,一旦头家接获司法单位的强制执行通知,通常就不再雇用当事人。根据媒体报导,贺一航曾感概官员断其生路:「其实税的部分我真的搞不懂,会计师也没帮我弄好,单子一直来,我就一直缴,而且我记得本税只有200多万,但他一罚就要罚到这么多,现在又跟电视台讨债,这样我要怎么过活?」甚至做生意的人因为欠税,其往来银行接获强制执行通知,不论欠税金额多少,所有户头立刻被冻结,一旦跳票,生意及信誉马上受影响;若还有贷款,银行一抽银根,也是断其生路。台湾这种强制执行的税收方式,实已严重侵害人民生存权与工作权。甚至,贺一航释放出来后,演艺界好友纷纷出手相助其赚钱还税,演出通告不绝,但他却日夜接通告而终至罹癌,这更是侵害到他的健康权、生命权。台湾税制问题真的很大,大家要多关心才是。例如坜新医院院长张焕祯涉嫌逃漏五亿税金这件事,被立法委员质疑司法最终只会轻判刑度,且国家只能收到6万元罚金,于是要求将现有税捐稽征法过于宽松的刑罚,提升至重罚防弊。但大家知道吗?在实务上,欠税者就算判刑罚金只有六万,国税局还是会开补税单给当事人,一毛都不会少。

▲笔者认为每个人都要缴税,所以首先应了解何谓漏税?什么情况下是逃税,什么情况是漏税?如何漏?是明知故犯,还是不清楚、不小心漏的,抑或合法避税呢?(示意图/视觉中国)

很贼的是,财政部不仅未将这种状况说明给委员听,甚至还非常快速召开公听会,并于日前预告《税捐稽征法》第41条即将修正,未来被法院判定故意逃漏税且情节重大者,由过去处5年以下徒刑、并科6万元以下罚金,提高为10年以下徒刑,罚金提高至下限1千万、上限1亿。最快于7月底前提报行政院核定,排入立法院下会期审议,今年底施行上路。面对财政部如此快速且大幅调高所谓的逃漏税者受罚刑度,民众应该强烈质疑,国家是否又多出一个让纳税人恐惧不安的手段来逼税?许多人认为有钱人、大企业家都擅长逃漏税,因此每有新闻报导,欠税者遭管收立马吐钱缴税而拍手称好。但这样的民意,极有可能强化国家不当税罚的行动力。目前我国用冻结银行帐户、查封拍卖财产、限制出境、管收入监等手段,逼迫欠税人情急而于最短时间内筹钱补税,是政府惯用的技巧,也是前财政部长经典名句:「若要谈人权,那就不用课税了」之写照。若再加重刑罚,台湾人权将更为堪虑!每个人都要缴税,所以首先应了解何谓逃漏税?什么情况下是逃税,什么情况是漏税?如何漏?是明知故犯,还是不清楚、不小心漏的,抑或合法避税呢?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合法的避税行为,又称为节税。非法的避税行为,又称为逃税。所以大家要知道,若是有根据可以节税或避税,是法律允许的,就不是逃漏税,唯有诈欺逃税才能启动刑罚。甚至,已经施行上路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七条也有明确限制对租税规避的裁罚,只能及于滞纳金及利息,不准处以罚锾。因此在近期的法院审理当中,许多案件原本被认定是逃漏税,要补税加罚锾,后来被最高行政法院认定为是避税行为只要补税就好。因此,欠税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宜先厘清节税避税,或是真正的逃税,才能免于伤害纳税者人权。若据赋税署的说法税捐稽征法第41条这个修正条文,今年下半年送立法院通过,年底就要施行,这会有很大的问题。因为在台湾许多法官财税官员欠缺赋税人权概念,在其未能摆脱「把人民当贼」的心态,做到正确认定是诈欺逃税或合法避税之前,应该暂缓此条文之施行,或至少应该要有三年的缓冲期,才不至于伤及无辜。

特别是税捐稽征法第41条的适用,其关键在于「故意」逃漏税情节的判定。根据国立中正大学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有84.6%的台湾民众不相信法官处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76.5%的民众不相信检察官办理案件具有公正性。所以此条文一旦通过,对在台的企业来说不啻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当企业都远走高飞,不仅对台湾经济如同雪上加霜,对民心的流失更是难以估计。因此奉劝立委诸公真的要三思,连《金融机构洗钱防制办法》都明定金融机构进行逾五十万元的大额通货交易,须向法务部调查局通报,请问一亿罚金的财税目的,难道不需要从严考量?若轻易就被财政部绑架匆匆通过修法,实不知要害到多少家庭!而且有些严刑峻罚立法的「前提」本身就是错的,立法者也要注意。例如许多国家将大麻视为毒品,处以刑责。然而大家可能不知道,全球吸大麻最多的人口在荷兰,但荷兰的治安却好到犯罪率几乎是零,监狱甚至出租给其他人用。探究其理由,原来大麻比烟酒对人体的伤害还要轻。长期以来,财税官员总是用宪法第19条:「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要求人民要乖乖缴税,但却不提宪法第15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这些人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身为人,应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FreedomfromFear),这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曾揭示的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之一。受到先进国家高度重视,政府甚至在通关作业上都想尽办法,让语言不通的各国人士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而畅行无阻,促进该国经济发展。当世界各国都在改变,我国财政是否也应改变,还给人民免于恐惧的税制呢?当我国税收长期处于「视民如贼」、外加「杀鸡取卵」的事实中,面对下半年可能于立法院快速通过的税捐稽征法第41条修正案,一般民众不仅应了解严刑重罚的后果,也呼吁各界护卫人权之士,拨冗回顾古今中外滥税导致亡潮灭国、人民革命的历史悲剧,关心此一法案可能发生的税灾,预防憾事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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