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票 没逃漏税也会挨罚

国税局表示,企业销货时未依规定开立发票,经国税局查获,即使没有漏税额,仍会被依照税捐稽征法规裁处行为罚,单次最高可罚100万元。

官员指出,一般来说,漏开发票等于涉及逃漏税和未给付他人凭证两种刑责,未给付凭证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按照查明认定总额处5%金额为行为罚、单次上限为罚锾100万元。

而企业涉及逃漏税方面,则是依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最高可裁处漏税额5倍做为罚锾金额,但是在择一从重处罚原则下,该笔漏税额5倍罚锾必须和税捐稽征法第44条的认定总额5%金额罚锾二择一、择重处罚。

不过,官员强调,所谓企业漏税额必须与留抵税额合并计算,因此有时候会出现没有漏税、只有漏开发票情况

留抵税额指的是过去企业进货项目较多,但销出项目未达进货的数量,而营业税是由买方承担,此时企业进货时已是买方(因还未售出),已经缴的营业税有溢缴情况,这笔溢缴的营业税款即为留抵税额,等到实际出售时才能抵减营业税负。

官员举例,过去曾有北部企业A经营加工食品业,但是漏开发票、漏报销售额880万元,漏缴营业税44万元,但是A过去生意不好,进货项目远大于销售项目,从漏开发票该期以来,已经累积留抵税额多达40万元,经合计后,漏税额反而为4万元、依营业税法罚锾为20万元。

不过按照法规,A未开发票又漏报销售额,仍需在营业税法、税捐稽征法择一从重处罚,因此国税局改按税捐稽征法裁处行为罚,最终认定A企业漏报的5%销售额(880万元)做为罚锾、即为44万元。

官员提醒,企业销货时应诚实开立统一发票,将发票给与买受人申报缴纳营业税,若企业漏开发票与漏报销售额,在国税局查核前应自动补报、补缴,即可免挨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