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逃漏税!个人逃税1千万以上、营利事业5千万以上 最高开罚1亿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政院会议15日通过「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适切保护纳税义务权益,简化稽征程序,保障国家债权并切合实务需要。其中,逃漏税的刑罚,由「6万元以下」提高为「500万元以下」,并增订个人逃漏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5000万元以上者,加重处罚,得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以维护租税公平

行政院最新修法重罚逃漏税。(图/行政院提供)

财政部表示,本次共修正27条,含修正21条、删除4条、增订2条。其中包括,按申报资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书得采公告送达,免个别填具及送达核定税额通知书,以节省征纳双方成本

滞纳金加征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为「每逾3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总加征率由15%降为10%,以确保税收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此外,并增订核课期间时效不完成事由

针对妨害税捐执行之欠税案件,声请假扣押时点由「欠缴应纳税捐」,修正为「法定缴纳期间届满或缴纳通知文书送达后」;增订准用民法第242条至第245条及信托法第6条至第7条代位权撤销权相关规定,以确保税捐债权。

此次也新增非属天灾事变、不可抗力或经济弱势之纳税案件,得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之情形。而错误溢缴税款申请退税期间,由「5年或无期限」修正一律为「10年」;针对明知无纳税义务,违反税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而为缴纳之款项,例如为向银行诈贷虚增营业额所缴纳之相关税款,不得请求返还。

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之金额比例,由「半数」调降为「1/3」。另外,也修正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之刑事罚金,由「6万元以下」提高为「500万元以下」,并增订个人逃漏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5,000万元以上者,加重处罚,得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以有效遏止逃漏,维护租税公平。

关于营利事业未依规定给与、取得或保存凭证之处罚,由按查明认定总额「处5%」修正为「处5%以下」,以符罪责相当。「滞报金」及「怠报金」比照「罚锾」,不适用税捐优先及关于行政救济与分期缴纳加计利息之规定。

另外,此次修法也新增检举奖金核发、标准及领取资格限制,以划一检举逃漏税核发检举奖金相关规定,避免争议

财政部指出,修正草案预期能兼顾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与国家租税债权,维护租税公平及营造征纳和谐。行政院将核转立法院审议,该部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期能早日完成修法。

▲政院修法重罚逃漏税。(图/ETtoday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