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草案 法拍不限次数
行政院会29日通过「行政执行法」修正草案,将不动产拍卖修正为不限次数,经二次减价拍卖而未拍定的不动产,无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时,行政执行分署得再行减价拍卖,必要时并得另行估价拍卖,至拍定为止,简化法拍屋拍卖程序,提升拍卖效益。
这次「行政执行法」翻修是由法务部组成「行政执行法研究修正小组」,邀请学者、专家共商修法事宜,经138次会议,进行通盘性检讨,草案自原先的44条倍增为92条,是自1998年以来最大幅度修正,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强化保全公法债权,增订行政机关为保全行政法上金钱债权,得向法院声请假扣押,修正草案规定,行政机关认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者,得免供担保向行政法院声请假扣押。但义务人已提供相当担保者,不在此限。行政机关并得代表国家行使代位权、诈害行为的撤销权。法务部解释,行政机关是代表公权力主体,以债权人地位行使代位权、诈害行为撤销权、信托行为诈害权的撤销权。
同时,明定行政执行机关的调查权,并得处罚无正当理由违反调查规定者新台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且义务人对行政执行机关之调查,应负真实及完全陈述义务。
为完善救济管道,保障人权,明定对影响人民权益重大的行政措施得提起行政诉讼、义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及新增对即时强制不服,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的救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