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受刑人的医疗人权

吴景钦

陈前总统第五度为戒护就医,医疗小组评估无保外就医的必要,却又在一天后送医急救,这当然又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并质疑是否有政治考量存在。惟此议题该问的是,到底是北监对卸任总统为差别对待,还是其他受刑人亦如此?

依据《监狱刑法》第58条第1项,受刑人罹患疾病,乃以监狱内治疗为优先,只有在监内不能为适当医治时,才由狱方报请监督机关,即法务部裁量,到底是戒护就医,还是移至病监,抑或是保外医治。所以,法务部请医疗团队对陈前总统为诊断,并因此做出不许保外就医的决定,不仅尊重医学专业,更属于法有据,何错之有?

只是如此于法有据的作法,为何仍遭到如此多的质疑?一个关键性的因素,乃在于整个决定程序,不管是委请医师,还是决定是否保外就医,完全是由法务部所单方决定,且在不采取听审程序下,既不可能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身体状况的机会,而诊断医师的意见也无受检验之可能,再加以法务部的裁量空间相当大,其决定即在实质上欠缺程序的正当性,要不受质疑也难。

除了程序不正当的问题外,现行法对于保外就医的执行内容,于《监狱行刑法》中并无任何具体明文,而是以法务部所颁布的《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为依,则如此关乎受刑人身体,甚至是生命权保障的事务,竟完全听凭行政机关的命令决之,不仅严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且关于保外就医与否,也完全听任法务部的决定,自易让人有恣意与独断之感。

而从法务部许可保外就医的过往案例来看,几乎是要达于罹患癌末重症致不能自理程度,之所以如此严格,一个很大的原因,正在于保外就医监控的困难。因依据《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73条第7款,保外就医若被指定住院治疗,由于典狱长应常派员察看,并与医院当地警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尚能达到一定的戒护效果。但若未为住院治疗,则等同是在家监禁(homearrest),即便监狱与当地警察会派员视察,但在人力监控不可能全天候,且在我国尚未就此明文可采取电子监控下,则要求受刑人履行一定事项及不得逃亡的诫命规范,就易成为是种道德义务。也因此,在保外就医期间,受刑人实与一般人无太大差异,有心者自可利用此段期间为逃亡,致为人所诟病

就因现行保外就医的监控困难,而易成为受刑人逃脱制裁管道,为了避免前车之鉴,法务部对于保外就医的门槛,就不可能为放松。所以,与其说是法务部对陈前总统的保外就医特别刁难,倒不如说是法务部将对一般受刑人的严格标准,也适用于一位卸任总统。

也因此,陈前总统保外就医的争议,绝非只是个案,其他不为人知,且病情更为严重的受刑人,必所在多有,借由此次机会,正是改善受刑人就医权的最佳时机。而就陈前总统而言,既然无法企求法务部改变心意,则在大法官释字第691号解释,已肯认受刑人对于刑事执行处分可为救济下,即应据以提起行政诉讼,既为了自己,也为了其他受刑人,这或许才是一位卸任总统该有的作为。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