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狱政医疗篇】受刑人应享的健康权

健康权基本人权受刑人当然也可以享有。(图/pixabay)

受刑人入监服刑,其自由固然受到限制,但其健康权之基本人权仍应受到维护。此次《监狱刑法》的修正,更加强受刑人之健康权的维护,而将该法第八章「卫生及医疗」,由14条条文增修成18条条文(第49条〜第66条)。

经增修后的要点主要有以下五点:

1.加强受刑人的医疗、预防保健饮食卫生:依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11条规定,健康权为基本人权,受刑人也可以享有。《监狱行刑法》第49条第1项明订:监狱应掌握受刑人身心状况,办理受刑人疾病医疗、预防保健、筛检、传染病防治及饮食卫生等事项。同法第50条更明订:法务部矫正署得设置「医疗监狱」,维护受刑人在监狱内的医疗品质,并可为办理受刑人疾病医疗,预防保健、筛检、传染病防治及饮食卫生等业务,委由医疗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办理。

2.优化受刑人舍房的健康条件冷热水供应:过去监狱人犯超收的问题屡受各界诟病,舍房环境条件不理想,更不在话下;此次《监狱行刑法》第52条第1项增订:受刑人舍房、作业场所及其他处所,应维持保健上必要的空间、光线通风,且有供生活所需卫浴设备,更于同法第53条增订:为维护受刑人的健康及卫生,应依季节供应冷热水及清洁所需之用水,并要求其淋浴及理剃发须。

3.提供受刑人的运动护备、器材及延长运动时间:受刑人要维持身心健康,除预防保健、医疗及饮食卫生外,运动亦相当重要。《监狱行刑法》第54条增订:监狱应供受刑人适当的运动场地、器材及设备;同时将受刑人的运动时间每日半小时至1小时,规定为「应给予受刑人每日运动量一小时」。

4.让受刑人更方便自费保健及医疗:《监狱行刑法》为落实受刑人之健康维护,增订:得请求监狱准许自费延请警事人员于监狱内实施健康检查;得请求自费购入或送入低风险性医疗器财卫生保健物品;受伤或罹患疾病的受刑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或经监狱委请的医治后,有正当理由认为由其他医所诊治,可以在监狱准许后,自费于监狱内延医诊治(《监狱行刑法》第55条第3项、第5项、第61条第1项)。

5.修订「保外就医」的规定:受刑人有医疗急迫情形,经监狱的医治方式仍不能或无法为适当的医治,可以申请保外就医。此一名词近年来也因陈前总统的保外就医而使国人耳熟能详。此次修订由受刑人必须提出保证书,或缴交所指定的保证金额,放宽为:「监狱应即报由检察官命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后释放之」;如果无法合理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时,还可以由监狱检具相关资料通知监狱所在地直辖市、县(市)社会福利主管机关办理转介安置或为其他必要处置(《监狱行刑法》第6条第3项、第64条)。

综上所述,我国已实施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对于健康权的保障更加重视,对受刑人的维护也可以由2019年12月间的修正,可以窥见。虽然法令有了修正,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未来仍有待监狱及监督机关(矫正署)的落实执行,并且对全体受刑人都能平等视之,齐一标准,这才是我国狱政人权的真正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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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