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黄隆丰/【受刑人工作权7】提升再社会化降低再犯率

▲剥夺自由的刑罚权已是最残酷的惩罚监狱应尽量准许受刑人延续入监专业技能工作的延续,协助技能培训证照核发,有助出监后谋生。(图/Pixabay)

我国《监狱行刑法》第1条明文揭橥:「徒刑、拘役的执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目的。」可见刑罚执行,乃在于使受刑人未来适于社会生活,所以受刑人的在监作业是兼具矫正教化性质的工作,不过其与社会的劳动关系仍有差别,难以适用一般社会劳动关系的各种保障法规,例如劳工保险安全检查工时最低工资等。

针对受刑人的作业收入,我国向来认定是政府预算的收入项目,而非等于受刑人的工资。针对这项政府每年编列已超过10亿元以上的预算收入,政府想用来负担预算的支出,受刑人则想要用于在监生活的开销,甚至支付国民年金或做为补贴家用,因此,作业收入盈余该如何分配成为问题。

再者,对于监狱受刑人作业与社会劳动间的落差空间调整,诸如是否也适用社会的劳动保险、安全,甚至最低工资的基本规范。其中较无争议的,是受刑人的作业安全与因工伤病亡的补贴赔偿,至于劳动保险的类似适用及《劳动基本法》各项保障的规范适用,都是造成政策考量的困扰。笔者建议如下:

1.法律观念上,监狱受刑人的作业应该与一般社会劳动有别,是属于兼具教化性质的作业。在监作业是为兼顾受刑人入监前的专业技能延续,与在监专业技能训练及出监谋生工作权的保障。因此,监狱应尽量准许受刑人延续入监前专业技能工作的延续,并且协助受刑人在监专业技能的培训与证照核发,以及出监后谋生的协助。

2.考虑适用类似一般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包含作业安全维护、职业灾害保险、工时保障,甚至最低工资的类似适用等。

3.作业劳作金的分配固然难以免除分担监狱各项矫正执刑的开销,与被害人赔偿基金的分摊,但为兼具矫正功能,并需要提升作业经济价值,盼能以受刑人对作业成果的贡献,优先分配劳作金。

英国首相邱吉尔曾说:「社会民众对于犯罪犯罪人处遇之态度,乃为对任何国度文明最佳之试金石。」我国法治文明的表现,矫正执刑是一项重点,其最终任务在于降低再犯率,而历史已经证明应报主义难达此目的。

世界上再犯率最低的国家在北欧北欧国家认为「将受刑人关在一个空间里,如此剥夺人权的行为,对受刑人来说已经是最残酷的惩罚了」。他们以「修复式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为本,与其惩罚受刑人的错误,还不如对在监受刑人循循善诱,让他们学到正面求生的心态,未来重新回到社会时,能习惯作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士。

芬兰全国法律政策研究协会会长拉皮.塞帕拉认为,「惩罚是为了重塑道德规范价值观念,而非简单地把惩罚理解为罪有应得。」受刑人工作权在法制上的确立,可使受刑入改正入狱前「非正常」的生活,而体验到「相对正常」生活的价值,使其出狱后渴望延续这种符合社会期待的正常生活。除非是死刑,否则其他的刑罚都是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等权利,而剥夺自由的刑罚权应仅限制于监狱秩序和监管安全维持的需要,至于刑罚的执行则要考量受刑人出监后的工作与生存权利,并重拾以前丧失权利的能力,这才是矫正的宗旨

刑罚执行是犯罪追究的末端,其目的在于使受刑人不再犯,达成「再社会化」的效果。否则当再犯率依旧居高不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且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在此呼吁,政府务必重视刑罚执行及矫正效果,这才是有智慧的狱政改革!(此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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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左),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黄隆丰(右),法学博士、监狱志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