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狱政教化篇】辅导与教育让受刑人重获新生
▲监狱以教化为目的,透过辅导与教育受刑人,让他们复归社会重获新生。(图/记者周宸亘摄)
我国《监狱行刑法》的规定一直受到各界诟病,乃于民国108年12月间进行大幅度的修正,且已于民国108年12月17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该法已增加至156条条文。笔者长期关注受刑人的人权,对于这一次修正通过后的《监狱行刑法》想表达看法。此篇先从「教化」角度来谈(「教化」规定于该法第六章,条文修正后成为第40条〜第45条)。
由于现在已步入「教育刑」思想,执行自由刑的监狱,不仅为监禁受刑人,剥夺其自由的机构,且为受刑人如何因人施教而达教化的目的,这样才可以收到矫治犯罪的效果(注1)。修正主要有以下三点:
1.教化包括「辅导」与「教育」:以「辅导」而言,可以委由心理学、社会工作、医疗、教育学、犯罪学或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设计规画,借此发挥辅导作用。至于「教育」,运用补习教育、进修教育或推广教育,进行受刑人的智育及技能培养。
2.周全保障受刑人个别宗教信仰自由:透过此次修正让受刑人在个别宗教信仰自由有更周全的保障,可以有适当的宗教师进行教诲,也可以由监狱邀请宗教人士举行有助于受刑人的宗教活动,进而容许受刑人可持有与自己宗教信仰有关的物品或典籍。
3.受刑人之思想自由,表现自由与知的自由更受保障:原本《监狱行刑法》在受刑人的阅读及资讯的取得相当受限,如原本第42条第2项规定「阅读自备之书籍,应经监狱长官之许可」,但此次修正,由下述两条条文即可知有极大改变,谨胪列于后:
《监狱行刑法》第44条规定:「1.监狱得设置图书设施、提供图书资讯服务或发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阅读。2.受刑人得自备书籍、报纸、点字读物或请求使用纸笔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碍监狱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3.监狱得办理图书展示,使受刑人购买优良图书、以达教化目的。4.监狱得提供适当之资讯设备予受刑人使用。5.为增进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监狱应适时办理各种文化及康乐活动。」。
《监狱行刑法》第45条规定:「1.监狱得提供广播、电视设施、资讯设备或视听器材实施教化。2.受刑人经监狱许可,得持有个人之收音机、电视机或视听器材为收听、收看。3.监狱对身心障碍受刑人应考量收容特性,现有设施及身心障碍者特殊需求,提供视、听、语等无障碍辅助设施。4.前两项收听、收看、于有碍受刑人之生活作息,或监狱管理,教化,安全之虞时,得限制或禁止之。」。
由以上三点修正的规定及说明,可知经过此次《监狱行刑法》的修正,监狱的教化增加了「辅导」,即结合跨领域的专门人才进行设计规画,深信更有助于对受刑人教化功效的提升。
此外,也让受刑人能更广泛收集资讯及阅读,有助于受刑人之知识的吸收及技能的提升。不过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宗教师的认定及宗教人士在监狱内举办活动的类型,未来仍待进一步观察。但目前教诲师与受刑人交谈的时间较短,教化功能较为有限(注2),未来有必要更强化及落实,方能使教化功能更为提升。
注1、李清泉着:监狱行刑法,页160,1998年3月1日修订初版,自刊本。注2、李永然律师等着:监狱真相大揭露,页101~102,民国107年5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系列文章
好文推荐
李永然/《监狱行刑法》大翻修 监所人权保障未臻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