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被告没人权】羁押并非刑罚 被告不是犯人

▲有名羁押被告网路论坛连载数篇在台北看守所日子,感叹被告非犯人,却比受刑人还没人权,引发讨论。(图/记者陈雕文摄)

有曾被羁押的被告于网路论坛上连载了数篇在台北看守所内的亲身经历(请见新闻连结),令人惊讶羁押处遇现况外,也让人质疑,到底羁押被告与受刑人间,是否该有相同,甚至更糟的对待?

羁押的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与证据保全,并非在惩罚被告。而虽然检察官的羁押决定权,已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删除,但仍有羁押声请权,且若认无羁押必要者,也可自行决定保释、责付或限制住居。如此的权力,就可能以声押与否来逼使被告认罪,尤有甚者,即便检察官手边的证据仍不充分,在被告不认罪下而声押,若法官未加详查,就可能使无辜被告因此受灾。如此的结果,就使羁押的保全作用丧失,成为押人取供与先行刑罚手段,使羁押被告与受刑人无异。

而早在2008年,大法官做出的释字第653、654号解释,就开始打破羁押等同刑罚的思维。到了释字第665号解释,既言明羁押的最后手段性,更强调在受无罪推定原则下,羁押不能成为先行刑罚的手段。为了防止羁押决定,法官只能接受检察官的片面资讯,在2016年的释字第737号解释,也肯认羁押程序律师阅卷权,并于之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正里,也采取强制辩护制度。凡此种种,实已显示,对于羁押被告的保障,在法制上的改变。

只是法制的变革,未必代表执行没有落差。以羁押决定来说,检察官动辄要被告认罪以来换取保释,仍所在多有,且即便羁押审查采取强制辩护,但法官不看证据,只看罪名轻重与舆论反应来决定,似乎也不会消失。更值得检讨的是,对羁押者的处遇,原本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除了人身自由受拘束外,其他自由权行使,理应不能受到太多限制。惟观《羁押法》,对于羁押被告的处遇几乎与受刑人一模一样,且在大法官相继于释字第755、756号解释,强调受刑人仍应受到基本的人权保障下,于现今,反而出现羁押被告的保障不如受刑人的诡异现象。

再就现实面来说,虽然大法官释字第654号解释,已重申羁押被告与辩护人间的沟通与接见权不能被干扰,更不可全程监听录影,只能由戒护人员监看不与闻。只是如何只看不闻,实难以想像,且在这样的监视下,如何能有效为沟通与辩护,实也无法理解。更令人质疑的是,根据《羁押法》第23条之1第2项,对于被告与律师的来往文书,基于维持看守所秩序之必要,仍可对之进行检查,如此广泛无边的目的,既把律师看成是潜在的犯罪者,更完全挖空了被告与辩护人间的秘密沟通权。

此外,在侦查中羁押,一次两个月,可延押一次,原本是希望检察官能迅速搜证,以迅速将案件终结,却往往成为侦查的期限,就容易使检察官的提讯,重点不在厘清案情,而是另有所图。尤其当检察官开始讯问,被告若无法忍受看守所的恶劣环境,就很难不及早认罪以求得保释,羁押就着实成为非任意性自白的根源

也因此,在羁押被告不是受刑人,也受无罪推定的保障下,处处充满违宪及违反人权保障的《羁押法》实应全面修正,否则,羁押就很容易与「人质司法」划上等号。更重要的是,检察官应该深切体认与检讨,羁押绝对是保全被告与证据的最后,而非最优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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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