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台铁杀警案 被告判无罪后只能交保吗

台铁警案被告郑嫌嘉义地院判无罪,并谕令50万元保释引发讨论。既然被认定有重大精神疾病,为何不续押?(图/地方中心翻摄)

台铁杀警案被告郑嫌,近日经嘉义地院判无罪,并谕令50万元保释。于检方提起抗告台南分院撤销裁定发回后,地院仍维持保释金额,但附加多项应履行事项。后再经嘉义地院更裁,宣告郑嫌须于裁定生效后的24小时内缴纳保证金100万元后具保,如若未在限定时间内具保,则失去效力,继续羁押。但既然被告被认定有重大精神疾病,为何不续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羁押被告被判无罪,原则上就须撤销羁押,就算在上诉中,但除非有不能具保、责付与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才能继续羁押。之所以这样规定,自是基于无罪推定与慎押原则。惟像台铁杀警案的情形,被告判无罪,并非没杀人,而是因被判定是无责任能力所致,且案件距离确定仍有一段时日,若让其保释,确实有逃亡或有危害他人之风险

为了解决此问题,2019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16条之2第1项时,特别强化停止羁押期间,被告必须遵守的事项,包括定时至警局报到、不得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为危害行为、不得离开固定处所、限制出境等。故面对台铁杀人案被告,就不能仅为具保与限制住居,而必须有其他的防范措施,这也是高分院撤销地院交保裁定的主要原因

即便这些替代羁押的手段已被强化,如要求被告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固定处所之事项,但除非警察能24小时为之监视,否则如此的禁制令也仅具有宣示意义。故在2019年修法时,也增加可以对被告施以电子监控明文,只是授权由法院会同行政院订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至今仍在研议中,实让人难以恭维

再来,就此案的被告来说,更重要的是在矫治。虽嘉义地院判处被告无罪之同时,也谕令必须接受5年的监护处分,但因保安处分须等到判决确定后才能执行,在此案仍未确定下,就无法送适当处所为矫治。

面对如此的窘境,或可依《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第1项,即以其他经法院认为适当之事项,如要求被告须至医疗处所进行鉴定与矫治,一旦不遵守就再行羁押的命令来解决。惟因此法条目的,实重在防止逃亡与避免危害公众安全,故命被告就医与诊治的履行事项,既有逾越法律授权之疑虑,恐也侵害卫生主管机关权限

而于目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1第1项,针对未决被告的再犯防止,可以为所谓预防性羁押,故就台铁案来说,即便判决无罪,但因未确定,却有再犯风险,自然就可因此为预防性羁押。只是关于此等羁押,必须有事实足认有反复实行同一犯罪之虞,才得为之。

但关于再犯风险评估,也与精神鉴定有着难以精确判定的困境,更触及有罪推定,致鲜少使用,自也难以适用于台铁案。更何况,因无责任能力而被判无罪的被告,自然必须尽速矫治,故就算羁押于看守所,也只是单纯的监禁,却无助于治疗。也因此,面对判决确定前的矫治处遇,就必须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第1项的替代羁押手段里为详列,才足以弥补法律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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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