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引入专家证人就能保障被告诉讼权吗

▲引入专家证人,看似对被告有利,费用得自行负担,且专业的鉴定,像弹道比对及死因鉴定等,是否有私人鉴定机构足以胜任,也是问题。(图/视觉中国)

司法院准备修正刑事诉讼法》,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并删除机关鉴定制度(相关内容可参考文章〈未受交互诘问的机关鉴定该被取代吗〉),目的在解决现行制度只有检察官法官可委请鉴定,被告却无权自请鉴定人的不平等,只是引入专家证人就能提高被告的诉讼权保障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法官、检察官得委请有特别知识或政府机关为鉴定,依此条文解释,似就排除被告自行委请的鉴定人,也就是所谓私的鉴定,故被告仅有向法院声请鉴定之权,自然与检察官处于不对等。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检察官概括授权嘱托司法警察委请鉴定,司法实务亦承认有证据能力,这既逾越法律文义的解释,也使被告方地位更为低下。

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项,对于机关鉴定到底是否要出庭,乃委由法官权衡,且证诸现实,目前此等鉴定几乎多以书面提出。或许硬性规定实际鉴定者出庭,除了会降低愿意接受鉴定的委请意愿外,且鉴定者出庭若还是照本宣科,实无必要。只是未出庭,法官就必须自行解读可能相当专业的鉴定报告,被告方更无从诘问其中的虚实,且由于机关鉴定多属公部门,就更凸显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虽然在1999年的司改会议中,刑事司法已决议当事人主义前进,但在《刑事诉讼法》中,仍普遍存在有职权主义的色彩,关于鉴定更是如此。若落实当事人主义,就有必要让被告方也有委请鉴定的权利,也是引入专家证人的主因。而关于专家证人,自然是源于英美法所强调的当事人主义,即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委请专家为鉴定,并借由当事人正反两方的出庭接受交互询问,让事实越辩越明,这也是专家证人制度最大的优点

只是必须注意的是,若采专家证人,因由当事人自行委请,其费用就必须当事人自行负担,这不免会对无资力的被告产生极大的不利。也因此,关于鉴定费用,势必得在法制上设下一定的客观标准,鉴定费用也必须揭露,更须让法院有权裁定鉴定费用的分配,甚至必须将法律扶助延伸至此部分。只是就算有这些法律规范,是否能防止高额利益的鉴定费用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实属未知。

此外,许多鉴定事项,例如弹道比对、指纹鉴定、死因鉴定等等,是否有私人机构可以胜任也是问题。若民间缺乏诸多可为鉴定的单位,就算引入专家证人,最终还是回到公的鉴定上,但如果未来已删除机关鉴定,若要委请公部门为鉴定,到底该如何委任、如何收费、是否愿意接受被告方委任等等,也都是问题。

引入专家证人,看似对被告有利,实则很容易使法庭陷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就须有更多的配套思考。因此现阶段不应贸然废除机关鉴定,而是可直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于机关鉴定的场合,要求机关代表人出庭接受交互询问,既可避免上述困境,也使鉴定能接受当事人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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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