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的是中央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近来为了莱猪进口议题,执政的民进党可说是杀气腾腾,行政院不但声称拥有食品卫生专属立法权,所以地方政府管制莱猪的立法均属违宪,甚至还扬言要惩处执行自治条例的地方政府公务员

说来好笑,网友立刻找出8年前苏贞昌院长脸书,发现苏院长当时信誓旦旦,强调地方政府有权立法对美牛进行更严格的管制。不知何以苏院长「时空穿越打脸」自己?

撇开政治人物前后不一、欠缺诚信争议,回到法律面,本案其实有几点值得探讨:一、食品卫生是中央的专属立法权吗?二、食品卫生是否为地方的自治事项?三、在中央已经立法,或透过法规命令放宽管制标准情况下,地方可否订定较严格的管制标准?四、相关的争议,在我国现行法制下,有何解决机制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先简单回答如下,再逐一说明:一、依据宪法第108条第1项第18款,公共卫生属于中央立法并执行,或交由地方执行之事项。二、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第1项、《地方制度法》第18条第9款第1目及第19条第9款第1目,直辖市以及县(市)之卫生管理,属于地方的自治事项。三、依据宪法第108条第2项以及司法院释字第738号解释之意旨,地方基于自治权限,得制定比中央更严格之卫生法规。四、依据《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8项,地方政府得声请司法院解释,在司法院解释前,中央不得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地方法规之执行。

当中央与地方针对管制权限发生争议时,《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8项已经明文授权地方政府,得向司法院声请解释,且在解释做成之前,中央政府不得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地方法规之执行。换言之,中央政府不得片面主张地方法规无效,从而禁止地方政府执行对于莱猪肉品的管制法规,否则中央政府反而明确违法,并且侵害地方的自治权限,而属违宪。违宪的不是地方政府,而是中央!

针对莱猪进口之问题,目前在野党业已提案进行公投,如果一切顺利,将在今年8月进行投票。如果地方政府得尽速声请司法院解释,则在公投之前,各该地方政府均得依据自治条例进行莱猪肉品之管制,捍卫辖区民众之食品安全,并得视公投之结果,决定莱猪肉品是否得持续进口,此方为真正之民主政治。(作者中华民国宪法学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