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远/勒毙贼五万交保算仁慈 堡垒原则台湾不适用

文/吕秋远

对于窃贼闯入家中,遭到屋主伤害致死的事件,在舆论上引起许多讨论。白话一点的焦点,大概就是如果面临入侵家中的窃贼,又有怀孕的太太,一个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纵然反抗后的结果导致对方死亡(这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文言一点的讨论,大概就是集中在英美法上的「堡垒原则」能否在台湾适用,以及本件有无防卫过当的问题。

首先,检察官如果目前认定被告涉嫌「过失致死」,其实已经大大的放水。过失致死,是指一个刑法上没有评价的行为,导致对方死亡,举例来说,就像是开车不慎撞死一个人,开车本身不违反刑法,但是因为不小心导致别人死亡,那么就是过失致死。过失致死的刑度,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勒毙小偷男5万交保,屋主恐面临防卫过当刑责。(图/东森新闻资料画面)

但是本案的事实大概是窃贼与屋主扭打(谁先动手已经不可考,毕竟窃贼已经死亡),屋主以学过的擒拿术让窃贼昏厥,因此导致窃贼死亡,在刑法的评价上,是先有伤害的行为,加重结果导致窃贼死亡,这时候就是伤害致死罪,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各位同学,检察官应该是依伤害致死罪侦查,而不是过失致死罪。两者的刑度,宛如天堂地狱,依法来说,检察官目前的侦办罪名可能有违误,而且以五万元交保,这已经对屋主非常仁慈

非常仁慈?那么正当防卫呢?好的,首先,请注意我们谈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审。堡垒原则,在台湾不能适用。我们已经有侵入住宅罪的设计,本件就窃贼而言,也就是加重窃盗罪的构成要件,堡垒原则只是美国因为历史演进的法制设计,与台湾现行法律无关。所以请先放弃堡垒原则的适用,认为任何人闯进家里,都可以将他一刀毙命。

当然,本件确实有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至于有没有防卫过当,必须从屋主与窃贼的背景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是浮动标准,并没有固定的准则。所谓背景,当然不是窃贼是不是饿了三天,屋主是不是租房子;当然也不讨论窃贼是不是蔡正元,屋主是不是林飞帆。重点是,两个人的身高、体重、有没有学习武术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强与弱的考量;至于当时的情况,就是窃贼有没有带刀?窃贼躲在浴室内,有没有立即危险性?能不能用椅子先挡住门口,立刻报警?两人搏斗时窃贼用什么手段抵抗?屋主有没有其他选择性?屋主是否知道这样做有让窃贼昏厥后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后窃贼是不是因为自己体质的问题才死亡等等。这都是是否防卫过当的考量点。如果真有防卫过当,还是可以减刑,但是不能无罪。

▲「开门见贼」回家会怕!护八月孕妻,小心搀扶。(图/东森新闻资料画面)

举个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经有一对情侣阳明山夜景,后来有一群流氓跟他们抽「恋爱税」,男生没钱,流氓就叫他骑车到小七领钱,而且威胁不得报警,否则就对女生好看。男生依照约定,把钱拿给流氓,但是流氓却又顿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生趁隙踢了流氓下体,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则四散逃逸。男生这时候把流氓痛扁一顿,不小心,这个流氓就被打死了。

请问,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标准在哪里?

这个案件后来被起诉,但是不同审级法院有不同的见解。关键点就在于到底流氓被踢到下体的时候,是不是已经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可以让被害人反抗,但是为什么会有防卫过当的设计,就是因为刑法认为,当已经KO对方以后,就应该停止殴打对方。如果继续下去,那么已经转换为新的伤害或杀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刹那间转换成被告,或者是防卫过当。

检察官或法官在考量这些点的时候,其实很难两全。毕竟检察官或法官没有在现场,很难体会当事人的恐惧,或者是当时的情境究竟有多险恶。所有的事情在事后判断,往往冷静下来以后,都会觉得当时不必要这么做,或许也可以达到目的,但是当事人可能毫无选择。无论如何,我们要记得,窃贼纵然闯进别人家里偷窃,纵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终究是一条人命。除非我们认为,闯进他人家中窃盗并反抗屋主,应处唯一死刑,否则一条人命就这样没有了是事实,应该怎么办?

因此我们在判断案件时,必须尽力的回到人性面去思考,是两边的人性,而不是只是死去或活着的那边而已。

●作者吕秋远,硕博士毕,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