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冤狱 民众与专家:速修证交法保障人权

立法院11日召开「证券交易法第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李翊榛摄)

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否属于受《证交法》规范的有价证券因备具争议,近期引起社会诸多讨论,民进党立委余天日前在《证交法》修法公听会中力挺修法,但金管会却坚持「不必修法、不违宪、不违反人权」等「三不」,令法界摇头怒批,「根本是立法不够明确,怎么可以如此硬坳。」而TDR热度,也在批踢踢等论坛引起广泛讨论。

综观社会包括法界学者、教授、检察官、甚至是曾任主管机关的政府官员都呼吁应该修法,让TDR正名,但金管会仍是「虽千万人吾往矣」,使得TDR这个话题意外在网路引起广泛讨论,多数网友均认为应该修法让制度更完善才对,「TDR只要不归证交法管,炒作就应该无罪。」

网友毒舌表示,「金管会涉嫌伪造文书陷民于罪很不可思议,然后前后任主委讲的话都不一样?」「金管会应该是想掩盖冤狱国赔的事实,怕被监察院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还有网友至总统蔡英文和行政院长陈建仁的脸书粉专留言,「金管会大户不抓专抓散户」、「判刑要有标准啊,用一个模糊不清的东西把人送进监狱?」有网友无奈指出「法规就是要搞得那么复杂,金管会又不管,任意解读。」大叹「散户被市场坑完又要被金管会坑」、「金管会真的以为没人在意」。还有网友干脆跑到总统蔡英文、行政院长陈建仁的脸书粉专留言「法条没写清楚谁的责任?竟然是人民承担后果」。

财经专家赖宪政也表示,「不管是用900号公告,还是2012年之后的《证交法》,直到1998年首档的TDR发行,中间就是有14年空窗期,也就是在14年里面,TDR是无法可管的,就不是政府核定的有价证券,既然这样的话,不管是从新法不溯及既往,以及旧法没有涵盖在TDR之内的话,都不应该用所谓的刑事罚则,如果说有人因为这样被判刑,这样就有一点冤狱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