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虾米对抗大鲸鱼!TDR冤狱当事人提告讨公道 民众酸爆金管会

TDR冤狱当事人委托律师提告讨公道,民众酸爆金管会。(戴志扬翻摄)

过去曾有4名投资人因买卖「台湾存托凭证」(TDR),遭法院以违反《证交法》判决有罪并发监执行,此举引起法界批评法院简直「胡乱判决」、「戕害人权」,由于日前立院财委会针对《证交法》召开公听会,甫刚卸任的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郭土木于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证时证称「TDR为我国有价证券,是另一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商品,根本不在第900号公告核定的范围内。」曾经也因为TDR而入狱3年2个月的邹官羽,认为自己当初是被金管会所欺骗陷害,已委托律师向金管会提告伪造文书。

但事实上,除了邹官羽以外,其实还有林英鸿因涉及于2007年间炒作东亚科TDR,遭判刑3年4个月;刘旭章于2001年间炒作新传媒TDR,遭判刑3年4个月定谳;另名投资人钟文智也在2010年间炒作联环TDR,遭判刑1年8月定谳。而所有人都已服刑完毕。

对于这样的结果,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戴铭升表示,美国与日本发行的存托凭证都属于该国的有价证券,实在没有理由认定TDR在台湾属于国外有价证券,他认为我国未将TDR明文入法,以致有违「法律明确性」、「授权明确性」及「罪刑法定原则」等违宪疑虑。

郭土木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证时强调,「第900号公告规范的是外国有价证券,而TDR为我国有价证券,是另一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国有价证券,发布第900号公告时,国内还没有TDR存在,根本不在第900号公告核定的范围内,并无核定TDR为我国《证交法》上有价证券。」

为何金管会明明知道TDR为我国有价证券,却还要冒着违法风险睁眼说瞎话?法界研判,金管会担心一旦否认第900号公告的范围,就是等于承认行政怠惰,默认TDR曾经有「无法可管」的空窗期,因为从1998年发行第一档TDR,到2012年修法,这14年中TDR就是在主管机关未行使核定权的状态下于市场存在,所以金管会若承认此空窗期,接下将面对冤狱和国赔等后续问题,以及公务体系集体伪造文书等巨大风暴。

一般民众普遍认为金管会伪造文书陷民于罪实在很不可思议,然后金管会前后任主委跟其他官员讲的话都不一样,金管会会这样做的原因应该是想掩盖冤狱国赔的事实,怕被监察院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如果蔡政府都可以这样放任金管会弄假公文恶搞人民的话,那现在的台湾跟大陆人治主义还有什么分别?台湾引以为豪的民主人权已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