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不愿面对「这件事」 硬凹以900号公告核定TDR

金管会不愿面对「这件事」,硬凹以900号公告核定TDR。(中时资料库)

台湾存托凭证(TDR)的法律争议,愈演愈烈,曾遭法院以炒作新传媒TDR,判刑3年2月定谳的邹官羽,于日前委任律师至台北地检署按铃申告,对于金管会在104年及109年二次发公函给公务单位,表示TDR属于财政部76年9月12日(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扭曲财政部证管会第二组于76年公布900号公告的真正意思,对前开二份函文之承办人,涉犯刑事伪造文书罪嫌,提出刑事告诉。

因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金管会向来主张以900号公告核定TDR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

但76年当时担任900号公告承办组科员的辅仁大学法律学系郭土木教授,于去年12月9日在高院作证时,却否认金管会的说法。郭土木教授指出,900号公告是他当时任职的财政部证管会第二组负责处理的,76年当时还是动员戡乱时期,为了避免外国有价证券走私到我国后无所管制,才公告900号公告将外国有价证券进到我国境内后,列入管制的范围,且管制的对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国有价证券,所以900号公告是针对外国有价证券。

郭土木教授并指出,TDR是我国的存托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据我国法令所发行,已经不是原来的外国有价证券,而是独立的商品,因此TDR并不是900号公告所要涵盖的范围。

郭土木教授更指出,76年当时,根本没有TDR此一金融商品,TDR是到87年才出现,所以900号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后才出现的金融商品,因此900号公告并没有要核定TDR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的意思。

惟近日,金管会竟然不愿意正视因自身的疏漏,导致TDR未经核定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而造成法院误判四起冤狱的事实,以所谓郭土木教授仅是当时财政部证管会承办组的科员之一,并非真正承办科的官员,不是当时真正承办TDR管理的证管会官员为由,企图混淆视听,模糊TDR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的事实。

然郭土木教授于76年时任职于财政部证管会第二组,而900号公告的发文字号为「(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其中「(二)」即代表财政部证管会第二组负责承办,故76年公布900号公告时,郭土木教授确实在900号公告承办组担任科员,并无任何疑义,因此,郭土木教授对于财政部证管会第二组于76年公布900号公告的缘由,自当清楚。

金管会在104年及109年二次发公函,扭曲900号公告意涵,实有触犯刑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及刑法第216条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等相关刑事犯罪之嫌。

况且目前的众多法学教授、权威学者、人权团体、司改团体、前金管会官员,均认为TDR并非我国证券交易法上的有价证券,若以刑责科罚民众,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并呼吁修法以保障人权。

如今金管会却不敢面对从未核定TDR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的事实,即时导正错误,反而延宕阻挡修法,让人权遭受侵害的情形持续发生,实视人权如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