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TDR定义争议 金管会3声明严正澄清
TDR争议近日升温,近期多份报导引用时任财政部证管会科员、目前担任知名大学法学院长的郭土木的证词,指称TDR并非财政部1987年9月12日公告的第900号函令公告管制范围,认为TDR并非证交法授权900号认定的有价证券范围。
对此,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说明,TDR为外国公司将其境外上市股票,透过存托契约与保管契约方式在台发行表彰外国公司股票的凭证,属于900号公告的有价证券范围,TDR在台湾境内募集、发行与买卖,均应受到国内证券管理法令规范。
高晶萍指出,首档TDR为1998年才在台挂牌,1987年便公告的900号函令自然不会有此商品。不过,金管会1992年便依第22条授权订定TDR募集与发行处理准则,并由证交所订定上市审查与交易制度,并非证交法2012年修订外国公司专章后才纳入规范。
而近期有因炒作TDR遭法院判刑的被告人士,引述郭土木说法认为金管会2015年及2020年回函内容有误,金管会对此澄清,郭土木仅是当时证管会承办组的科员之一,并非真正承办科的官员,不是当时真正承办TDR管理的证管会官员。
至于2015年及2020年的回函,是分别依立委及台北地院来函要求,就上述TDR所涉相关法规疑义解释回复,为基于证交法锁定主管机关职责,依据法律说明法律适用及其过程,并没有刑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或第216条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等规定情事。
对于报载少数投资人因炒作TDR遭法院判决定谳,金管会表示,投资人买卖TDR若涉及炒作等不法行为,自应依证交法诉追刑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并保障投资,才符合证交法保障投资的制定目的,亦为法院历来的稳定见解,金管会尊重法院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