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管会主委 陈冲:TDR定位不明 侵害人权

金管会虽然向来主张台湾存托凭证属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然对此,早有多位证券交易法学者专家多次以研讨会、发表文章的方式,指出台湾存托凭证为本国有价证券,并非外国有价证券,不在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范围内,故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核定,并非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并呼吁修正证券交易法。

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及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于去年9月26日举办「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时,特别邀请前金管会主委陈冲担任专题讲座,讲授「科普观点看有价证券与人权」。

前金管会主委陈冲在会中指出,证券交易法第6条只列举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其他只要经主管机关核定即可,但却未就有价证券定义共通性,造成争议因此而生,而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亦不清不楚,且当时法律背景跟现在不同,财政部76年900号公告在现在是否还可以适用,亦有疑义,又考量民刑分途分治,民事上认为是有价证券者,是否要负证券交易法刑事责任,应考量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够严谨?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主义?最后,亦可参考刑法谦抑原则,法律对于违法行为采取刑罚制裁,应该是最后手段,如此方能有助于解决争议,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