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定位不明影响甚钜 应尽快修法

台湾存托凭证既不在900号公告核定范围,而「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85年2月6日改为「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亦非核定依据,因此,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纵使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最高法院却又认为本条与台湾存托凭证无关,今年5月份立法院财委会在该次修法并未解决台湾存托凭证法律明确性问题,导致台湾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法上之定位至今不明,而行政、司法机关各自解读的行为,也造成乱象横生,以如此充满争议及不确定的法条对人民进行刑事处罚,不但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影响司法审判公正性,更对人权侵害甚钜,因此,确实有必要透过修订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将该条文所规范的对象台湾存托凭证TDR写清楚,从根本解决问题。

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高思博日前受访表示,法律在修订的过程中,原先没有明确纳管的台湾存托凭证,被民国76年财政部函释台财政(二)字00900号纳入有价证券,导致有价证券违反人权投诉案例甚多,相关当事人造受严厉刑罚与高额赔偿金,不仅其中可能违反罪刑法定、法律保留原则或逾越法律授权等争议,更大大迫害了个案的基本人权。高思博进一步说明,政府的法治作业中并不是以法规系统,而是以函释系统为主,函释是针对现行法律发布行政上方便的解释,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涵盖进去,过程不但没有经过国会,没有受到是否符合母法规定的监督,还可能违反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

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李念祖指出,在证券交易法对于有价证券定义,已经是存在多年的争议,多年来累积许多人权问题,其他国家都在法律做出明确定义,我国需要在「空白刑法」问题,透过实务界与学术界探讨,呼吁立法院修法完善规定,维护证券交易市场正向助益,期望有助于提升人权保障。

台湾存托凭证是否为有价证券?或是海外证券?李念祖指出,「有价证券」这四个字在学说上有非常多见解,证券交易法多年来都交给行政机关来定义,但若涉及刑罚责任的话,本来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由立法会来定义何谓犯罪,一旦将定义权让给行政机关,就形成「空白刑法」的问题。

蔡英文总统上任后最被期待的就是司法改革,也亲自主持司改国是会议,而司改国是会议结束至今迈入第5年,其中包含「冤案检讨机制」、「刑事冤案特别救济制度(CCRC)革新」、「刑事通常审判程序改为卷证不并送」等,攸关避免冤案的部分,至今仍未获得落实,变成没有具体进度、被遗忘的决议。民国99年立法院国民两党一共有9位立法委员提案增修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就是为了要解决第二上市柜公司来台发行的台湾存托凭证法律适用问题,以符合法律明确性及罪刑法定主义!但因为当时立法有缺漏未将该条文所规范的对象台湾存托凭证TDR写清楚,导致数起冤狱产生,因此呼吁蔡英文总统、司法院及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应尽快修法,使台湾存托凭证法律地位得以明确,避免冤案丛生,以落实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