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冤狱丛生 立院应尽快修法

针对有关证交法第6条现行模式下,是否可能用刑事法院以逐案判决累积的方式,让TDR成为证交法上的有效证券?王玉全解释,从现在刑法基本概念来看,这在执行上会有问题,包括各法院的见解会不一样,因为法官是独立审判制。同时,TDR规范定义的这个问题是归属于立法执行权,因此上述问题执行面较不可行。

文化大学法学院教授戴铭升指出,TDR在证交法上地位可依证交法第六条第一项,关键问题在于,主管机关是否已循正当法律程序将TDR核定为证交法上之有价证券,呼吁主管机关应明订有价证券。针对目前TDR在法律规范现况,戴铭升指出,必须法院愿意出面否定主管机关,政府才会愿意去推动修法,另外较简单的作法是再进行一次「核定」,不过主管机关也担心,若现在核定等于承认以前没有核定过,过去定谳的案件恐浮现争议。

立法院财委会今年五月份未实质进行《证券交易法》第4条及第165条之2修正草案初审,「怠于立法、怠于法律修订」是「立法不作为」,而金管会身为证券主管机关,却怠于核定,立法及行政漠视违法TDR的存续,未正面积极处理修法,使违法TDR的争议持续悬而未决,势必对今后司法裁判等各方面产生长远的影响与冲击,严重侵害人权及证券市场安定!

大法官应作出违宪解释

落实人权保障

法界呼吁,立法院应尽快修法,使TDR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予以尚能救济的个案即时帮助;又《宪法诉讼法》自今年1月4日开始施行,由15位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取代「大法官会议」,审理程序全面法庭化,并引进美国「法庭之友」制度,违宪审理客体除可纠正违宪法条外,还可审查确定裁判是否违宪,扩及到个案救济,林、邹、刘及钟等所涉违法TDR裁判争议均为人民依法用尽审级救济程序,受到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认为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法律或命令违反宪法,或裁判本身违宪,如在确定终局裁判送达后6个月内提出声请,应符合声请宪法诉讼的要件,也希望宪法法庭能重视人权,未来有相类似的争议案件声请宪法诉讼,大法官应比照近期台义跨国争女案,勇于作出违宪解释,还人民公道,为司法公信树立新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