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判决书迟交 司法院修法:写完判决书才能宣判

法院秘书长太郎说明宣判制度之改变。(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为了防堵法官判决书迟交,司法院决定修改诉讼法相关规定,让法官写完判决书后,才能宣判。其中较简易的案件,独任审判的法官指定宣判期日,为言词辩论终结后的2星期内;案情繁杂或有特殊情形的案件,则可以指定比较长的宣判期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陈鸿斌对女助理多次性骚扰,司法院职务法庭审理后,将原本对陈鸿斌免职的判决,改判轻罚200万元,引发争议。其中受命法官陈志祥在本案3月8日宣判后,仅交付未定稿之判决书初稿审判长林文舟。但本案经媒体报导后,引发喧然大波,陈志祥于于3月12及13两日,连续7次在广播电视上接受访问,大谈本案判决心证。至于判决书原本一直到16日下午,经所有法官确认后签名,最后才完成,并于19日上午对外公布正本。

对于陈志祥迟交判决,并在判决书制作完成前,大谈本案心证的行为,引起外界争议,让本案案情更持续发烧。司法院遂于4月初决定,将陈志祥送法官评鉴,以杜争议。

为了解决法官迟交判决的争议再度发生,司法院决定修改相关法规,要求法官在制作完成判决书后,才能宣判。但因案件日趋复杂,为了让法官有充分合理制作判决书的时间,落实在判决书制作完成后才宣判,司法院决议通过修正的相关条文,规定独任审判案件指定的宣判期日,为2星期内;合议审判案件指定的宣判期日,为3星期内;案情繁杂或有特殊情形的案件,则不受2星期或3星期的限制,可以指定比较长的宣判期日,并将送请立法院审议。

另外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在介绍宣判制度新变革时,提到司法院将修正各级法院法官自律实施办法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置,也会请各级法院院长本于行政监督权责加强督导,让当事人可以尽速收到判决书。而他最后特别强调,对于未依规定在宣判当日将判决原本交付给书记官的法官,「各法院将启动相关行政监督惩处,可能会送交自律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