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土地持分债务计算遗产税方式有争议 提大法庭统一见解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审理遗产税案认有法律见解争议,提案大法庭统一见解。(王己由摄)
范姓妇人的陈姓丈夫7年前过失,她继承遗产申报后,被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认定漏报遗产,核定应纳税额926万多元,并依所漏税额处0.8倍罚锾543万多,范妇不服打行诉讼寻求翻案救济,她不服败诉判决上诉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审理后,评议认为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见解,与先前裁判的法律见解歧异,经征询各庭意见后,有二庭同意见解、一庭不同意。承审合议庭今(26)日评议后,裁定提案大法庭裁判以统一最高行政法院各庭间歧异之法律见解。
本件是大法庭制度今年7月施行后,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第二件提交大法庭统一见解歧异案例。提案的第四庭,由审判长郑小康、受命法官帅嘉宝、陪席法官刘介中、林文舟、沈应南组成的合议庭认为,本件提案的法律争议概要,包括范妇陈姓丈夫死亡时,遗有3笔相牵连的遗产,包括北市信义区土地应有部分3/10;陈人生前提供该土地应有部分给建设公司合建住宅大楼,遗有应收却未收的出售土地款债权;陈生前也负有移转系争土地持分共0.21345给建设公司指定买主的债务。
第四庭认为,上述三笔遗产中,土地持分3/10税捐客体的税基量化,要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第3项规定,按公告现值计算。陈生前出售土地的价金债权,税基量化金额要依债权数额计算。对此征纳双方都没有争议。
但对陈生前出售土地所生的移转土地所有权持分债务,其税基量化标准,究竟要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以土地公告现值为准,还是要依该法「施行细则」第41条,依市场价值估定,还有争议,所以法律见解有待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