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处不睦老父愤而离家 要求儿付房屋对价金败诉

高雄林姓男子要求儿子每个月支付他7500元的房屋出租对价金额,高雄地院认为,林男虽然搬离住处,但仍有他的使用管理空间,且搬离后仍有回到该屋,因此判林男败诉,儿子免付任何对价房屋金额,可上诉。(本报资料照)

高雄林姓男子因为与儿女生活不融洽,愤而搬家独自生活,但他认为该房屋是他与3个儿女所有,因此要求儿子每个月支付他7500元的房屋出租价金额,儿子不愿支付,双方闹上法庭,高雄地院认为,林男虽然搬离住处,但仍有他的使用管理空间,且搬离后仍有回到该屋,因此判林男败诉,儿子免付任何对价房屋金额,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男原先与妻儿共同居住于高雄三民一带,该处也作为儿子经营机车材料行的店面,该房屋是登记在林男妻子名下,但林妻却在2016年6月间过世,所以按道理,此房将由林男以及3位子女每人各4分之1共同继承。

但林妻过世后,林男与儿子生活上开始出现问题家庭关系日益不睦,林男认为儿子未尽孝道且对他的态度不佳,在去年5月20日愤而搬离林妻留下的住宅,离开儿女独自1人生活,但林男认为,虽然已经搬走,但位在高雄算繁荣地区的这间房屋,无论如何都还是该算他1份,因此以该段最低租金3万元计算,他每个月将损失7,500元,要求儿子按月给付7,500元对价金额给他。

但儿子在法庭审理时指出,房屋是4人共同继承,而且大家当时都有成立分管契约,他们依分管契约管理使用,并非无法律原因,且儿女3人使用的范围并没有超过该栋房屋4分之3的范围。

高雄地院认为,显见林妻死亡后,林男与儿女在该房屋各有使用的管理空间,而林男去年5月20日离家至今,仍有偶尔自由返回该屋的情况,这也证明林男迄今还有在该房屋可以使用的管理空间,且共同继承的4人确实都存有分管契约,无理由再要求儿子按月给付7,500元房屋对价金,判林男败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