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倾斜屋判赔 求偿房仲也败诉

郑姓女子委托不动产仲介公司卖出一栋房屋,后因买家发现房屋倾斜,被判决应减少价金125万多元,郑女要求仲介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台南地方法院判她败诉。(本报资料照片)

郑姓女子委托不动产仲介公司卖出台南一处房地,后因买家发现房屋倾斜,经法院判决应减少价金125万多元确定。事后,郑女以仲介未提起房屋有倾斜疑虑,害她受损害,要求赔偿减少的价金。不过,法官认为,减少价金后的价格,才是该房地的合理交易价格,郑女没有实际损失,判她败诉。

郑女主张,2020年4月委托不动产仲介经纪公司销售屋龄33年房地,最后以730万元卖给张姓男子。双方约定交屋时,张男发现地板似有下陷,怀疑房屋可能倾斜,委托台南市结构工程技师公会鉴定,发现倾斜率1/138,建议应施作房屋倾斜扶正工程,工程费用为一楼地坪修复费用10万5412元、房屋倾斜扶正费用157万2034元。

张男为此提起请求减少买卖价金之诉,并经台南高分院判赔125万4140元确定。郑女也以仲介公司有重大过失,向台南地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要求仲介公司连带赔偿她的损失。

郑女主张,张男曾反映房屋有裂缝,担心结构安全,仲介理应建议对房屋进行结构鉴定,或向买卖双方告知房屋可能存在倾斜疑虑,但仲介未检查房屋是否倾斜,也未向她报告此一疑虑,仅要求她尽快签约,有重大过失。

仲介主张,买卖双方发生房地倾斜瑕疵纠纷调解时,张男曾要求无条件解除买卖契约,但郑女不同意,足证对方已知有倾斜瑕疵;至于法院判决房地应减少的价金,系因房屋有倾斜瑕疵的价值损失,不可归责仲介公司。

台南地院认为,郑女主张受到的减价损失,系以无法实现以730万元出售房地为根据;但高分院判决明白指出减少价金后的价格,才是房地市场合理交易价格,郑女并没有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