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公开判决书坏名誉 男要求国赔败诉

高雄饶姓男子不满要求撤销罚单遭驳回定谳的判决书在网路公开造成他名誉受损,要求交通国赔10万元并登网道歉,一审遭判败诉。高雄高分院认为,原案公务员处分并无不法,与构成名誉侵权行为要件不合,再判饶男败诉,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饶姓男子不满出车祸遭罚钱,要求撤销罚单遭驳回定谳的判决书在网路上公开、造成他名誉受损,要求交通局国赔10万元并登网道歉,一审认定诉讼结果法院客观、中立的判断,判饶男败诉。高雄高分院认为,原案公务员处分并无不法,与构成名誉侵权行为要件不合,再判饶男败诉,可上诉。

2017年6月饶男开车行经凤山文化路,想要右转文兴街时,与后方右直行的张姓骑士擦撞,交通大队认定他「转弯车不让直行车先行肇事致人受伤」开单举发。饶男不服、向交通局申请裁决,交通局仍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900元罚锾并记违规点数4点。

饶男认为,「转弯车礼让直行车」应是指不同行车方向、不同车道的行驶规范,他当时与张男行驶在同向车道,张男没有保持距离才导致车祸发生,要求罚单撤销。但法官认为,「路口路权规定并未因直行车辆所行驶之方向有所变更,一、二审都判饶男败诉确定。

不过,饶男认为原审引用法条有误导致他败诉,判决结果公告上网更造成他名誉受损,向交通局求偿10万元,还要在官网刊登由他拟稿的道歉启事。饶男同时针对原交通裁决再上诉,交通局也请求驳回上诉

一审法官认为,饶男与张男并非行驶在同一车道,饶男确有未礼让直行车先行的行为。针对原案判决,调阅卷宗核阅后也无讹。饶男也未举证名誉究竟受到何种评价侵害,驳回饶男之诉。

上诉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认为原交通裁决并无违法,法院没有重新审理的必要。既然没有违法,自然与构成名誉侵权行为的要件不合,最后驳回饶男上诉,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