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贪提案大法庭 统一见解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12年前任立委期间涉嫌向炉渣业者陈启祥收贿6300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12年前担任立委时涉嫌向业者收钱后施压官员,去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依《刑法》的「公务员假借职务上的权力及机会犯恐吓得利罪」判刑4年10月,上诉后,最高法院承审庭,认为先前裁判的法律见解,究竟该用《刑法》还是《贪污治罪条例》判刑有歧异,提案大法庭裁判。因本案攸关民代是否可用扁案的「实质影响力说」,以贪污重罪论处,备受外界关注。

由于台北地院目前审理中的立委集体贪污案,也有类似的法律争议,未来林益世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裁定结果,将对民代以「选民服务」之名收钱乔事的犯行,是否构成贪污重罪有指标性的影响。

检方起诉林益世在2010年立委任内收受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贿款6300万元;2012年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索贿8300万未遂,向法院请求重判无期徒刑。

一审台北地院认为林收贿「乔」民间公司合约,不是立委职务上行为,只构成《刑法》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犯恐吓得利罪,但二审高院认为林益世以立委权力,对中钢、中联公司高层人士加以恐吓,构成刑责更重的贪污罪的「违背职务收贿罪」。

案经缠讼多年,最高法院撤销后,去年高院更一审认为林涉犯的罪行只构成普通刑法,不是贪污治罪条例的重罪,再加上案件系属法院后超过8年未能确定,符合速审法减刑规定,因此从轻判刑4年10月,上诉后,目前最高法院审理中。

由于当年扁家二次金改、龙潭购地案及前交通部长郭瑶琪贪污案,最高法院都认定,行政首长利用权势借机收取不正利益,不管是否为法定职务权限范围,只要有实质上的影响力,都可以贪污罪论处,但「实质影响力」对民代适用与否,法律见解有歧异。

2019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上路后,首次有类似的个案。承审林益世涉贪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认为,先前裁判的法律见解有歧异,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定,等裁定后再依统一的法律见解,对林益世案作出终局判决。

大法庭将审理,民代受托在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承办人员为关说、请托或施压等特定行为,是否属民代「职务上之行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务员所谓「实质影响力说」作为认定之标准?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