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收贿案刑事大法庭开庭 林益世旁听关心案情

林益世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旁听(林伟信摄)

林益世12年前担任立委时涉收贿,去年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刑4年10月,上诉后,最高法院承审庭提案大法庭,15日下午开准备庭,法官听取检辩意见后讨论辩论争点,厘清林的犯行构成一般刑法或贪污重罪。庭末,法官谕知候核办。

本案预计年底邀请专家学者到庭,提供法律鉴定意见,针对民代在议场外关说施压是否为「职务上行为」,可以适用一般公务员的贪污图利罪规定,另一法律争点是,民代构成贪污罪的要件,所谓「违背法令」行为究竟为何?

由于刑事大法庭是针对法律争议开庭,被告林益世不须出庭,但林仍到庭旁听,显示出他的高度关心;步出法庭时,林被问及是否仍坚持自己清白、无罪,他闭口不语不愿回应。

但林的律师在法庭上,则是对于承审庭裁定提案的法律争点有意见,律师主张林涉及的案件,中钢是民营公司非公营机构,如果本案事实不先厘清,恐怕法律争议统一见解后,林益世案却无法适用;法官汪梅芬表示将再与大法庭成员评议后裁定。

林益世被检方起诉,2010年立委任内收受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贿款6300万元;2012年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索贿8300万未遂,向法院请求重判无期徒刑,但本案涉及立委收贿刑责部分,法院有不同见解。

一审台北地院认为林收贿「乔」民间公司合约,不是立委职务上行为,只构成《刑法》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犯恐吓得利罪,但二审高院认为林益世以立委权力,对中钢、中联公司高层人士加以恐吓,构成刑责更重的贪污罪的「违背职务收贿罪」。

案经缠讼多年,最高法院撤销后,去年高院更一审认为林涉犯的罪行只构成普通刑法,不是贪污治罪条例的重罪,再加上案件系属法院后超过8年未能确定,符合速审法减刑规定,因此从轻判刑4年10月,上诉后,目前最高法院审理中。

2019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上路后,首次有类似的个案。承审林益世涉贪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认为,先前裁判的法律见解有歧异,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定,等裁定后再依统一的法律见解,对林益世案作出终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