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贪污案更审开庭:任立委时职权管不到民营公司

▲林益世贪污案更审开庭,否认犯罪。(图/记者中岳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因向地勇选矿公司中钢炉下渣契约,索贿8300万元,被依贪污罪嫌起诉。一审将他判刑7年4个月,二审改判刑13年6月,其中「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谳,另外贪污部分则由高院进行更审。高院26日开庭时,林益世否认犯罪,说自己担任立委时,职权管不到民营公司,本案的中钢、地勇都是民营公司,他无权可管,没有贪污收贿。

担任多次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间担任行政院秘书长,由于他担任立法委员期间曾协助「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取得中钢炉下渣契约,陈启祥再度前来请托林益世时,林益世要求以8300万元做为协助处理续约代价,并要求将该8300万元以现金分成3000万元、3000万元及2300万元3份。

案经陈启祥向当时的最高检特侦组提出告发,特侦组于2012年10月25日将全案侦查终结,将被告林益世、彭爱佳沈若兰沈焕璋沈焕瑶等5人提起公诉,台北地方法院2013年的一审判处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个月。

上诉二审后,高等法院2016年的二审采「实质影响力说」作出判决,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万元依「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8年;职务上要求贿赂、隐匿贪污部份无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褫夺公权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

全案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因本案涉及贪污罪是否采「实质影响力说」或「法定职权说」争议,而陷入停摆。最后最高法院没有做出决议,仅于2018年8月间做出裁判将林益世犯「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定谳;至于贪污部分,则撤销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高等法院26日首度进行实质审理,林益世在庭上否认犯罪。他表示,中钢、地勇2公司都是民营公司,他担任立委时的职权,无法管理民营公司,所以他并未帮忙乔炉下渣契约,没有收贿。另外他也否认向时任经济部长施颜祥施压,说施颜祥根本不知道中钢的炉下渣契约问题,是到检察官侦讯时,才从检察官口中得知地勇公司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