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案 北高行恣意认定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中天新闻台申请换照遭NCC否决后,中天于提起行政诉讼之同时,也立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以避免不可回复的损害。只是一如过往惯例北高行驳回假处分之声请,也代表此案只能穷尽一切救济手段,才有争取合法权利之可能性

由于中天新闻台的不换照,除了使存在已久的电视台经营权受到侵害外,所属员工更可能因此失业,致影响数百家庭生计,这实属重大损害。故中天新闻台即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以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与紧急情况致难以回复为由,声请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来使法院于判决确定前,能让新闻台继续营运,并维护员工的权益。如此的声请,自属理所当然。

惟假处分并非对本案事实审理,只是一种暂时性状态的保全性质,又须掌握时效性,法院也仅能从形式判断,既不可能深入调查,也会对所谓重大损害、紧急状况、难以回复等,采取极为严格的解释。这也是过往遭不换照处分的有线电视台,于声请假处分几乎难以成功的主因

而在此次北高行的驳回裁定,对声请人无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的最主要理由,即是认为有线电视台一旦取得执照,不代表6年期限届至,NCC一定得换照。换言之,各有线电视台在取得执照后,就必须有不换照的预期,并要为此作准备,致不能说有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如此的理由,实延续过往,对于法条要件为严格解释的传统。只是北高行以中天尚有综合台、娱乐台存在,甚至新闻台也可转往网路平台等理由,除认定业者的经营权受影响有限,似也暗示,可借由此等方式保障劳工权。惟如此的说法,既缺乏客观标准,也将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件混为一谈,实让人莫名所以。

更奇怪的是,北高行对于声请人未能释明有高度胜诉盖然性,亦列为驳回的重要理由。但所谓高度胜诉盖然性,实属法条所无的要件,致逾越了法条的界限,且在如此虚无飘渺的字眼下,到底要叫声请人如何释明,更是一大问题。尤其在此类案件胜诉率极低下,就算声请人极力释明,实也难逃驳回之命运

也因此,北高行驳回假处分声请之裁定,只能说是依照过往惯例的正常发挥,并无太大意外。故关于本案,还是得依赖漫长的诉讼期间,才能为实质辩论与审理。尤其是NCC不换照的主要理由,即是中天新闻台被裁罚数目过高,只是这些裁罚的依据,如违反事实查证、影响儿童身心、违背公序良俗等等,皆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就易形成裁罚者的恣意认定。

更糟的是,作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听证会,中天既无权声请有偏见或利害关系的NCC委员鉴定人回避,也无从事先得知鉴定内容为准备,更有部分鉴定人因提早离席而无从对之诘问。凡此严重的瑕疵,要靠行政法院来翻转,除了时间漫长,胜诉机率实也不高,最终恐得依赖2022年1月正式生效宪法诉讼来解决。(作者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