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的伪证问题 特侦组不办?

黄帝

总统亲信林益世贪渎案出现戏剧转折,林益世在交保后的首次开庭,即改口主张「一刀毙命」录音不具证据能力;林益世的大桩脚人才也翻供说,「当初在特侦组侦讯时,因为气陈启祥乱说,他才会说错,说成是陈莲珠提出新台币五千万元分配方式,其实是陈启祥提的」;沈若兰日前开庭更改口说,在特侦组供称收受陈启祥的八百万元贿款是「记错了」,其实一千一百万元是林仙保给的。

事实上,如果沈若兰的金钱经得起检验,是合法取得,则何需在特侦组搜索之际,将钱藏在鱼池里,甚至放火烧,这些证人说法如今一变再变,也明显朝着减轻林益世罪责方向走,司法难道可以接受证人如此「变变变」?

法律规定证人经具结的证词,应担保他的真实性,否则要负七年以下徒刑的伪证罪责。刑法第一六八条明文,「于执行审判职务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证人、鉴定人、通译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益世案证人郭人才与沈若兰于特侦组侦讯时,对于林益世贪渎之重要关系事项为证人,并经具结,如今改口即代表先前证词涉嫌「虚伪陈述」,公然把司法当儿戏,特侦组应依法追究沈若兰、郭人才的伪证罪责。

作者黄帝颖,律师国立大学兼任讲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