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质疑 特侦组:依法不能先传被告林益世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收贿涉贪渎疑案,29日请辞获准,外界质疑最高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未曾传唤被告林益世,反要求检举人陈启祥到案,甚至不排除拘提,甚为可议。特侦组解释,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唤被告」,外界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质疑特侦组不先传林益世,会误导视听。

周刊报导,林益世两年前担任立委及国民党政策执行长期间,协助中钢下游厂商地勇选矿公司取得炉渣铁料采购合约向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收6300万元;今年约满前,林益世又索款8300万元,陈启祥未付款,公司遭中钢及其子公司断料,面临倒闭危机

特侦组已发证人传票,传唤陈启祥尽速出面说明,但陈启祥行踪不明,有人批评特侦组不传林益世、反先传检举人陈启祥。特侦组发布新闻稿指出,侦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唤被告,在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3项有明文规定。

特侦组表示,检察总长于27日上午即根据媒体报导等主动分案交由特侦组依法侦办,承办检察官着即展开传唤、调卷等各项侦查作为,惟碍于刑事诉讼法侦查不公开之规定,目前尚难对外界一一说明。

特侦组指出,全案目前只有媒体报导等资料,检察官本就必须先确认,并于调查相关事证后,再根据案情发展,决定何时、如何传讯被告林益世。

特侦组表示,先传讯陈启祥,是基于法律规定及办案专业考量司法实务上检察官之侦查作为对类似案件也都是这样做,部分人未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办案专业就指摘,恐误导社会大众

此外,前往花莲出席公开活动法务部长曾勇夫今天表示,相关案件经媒体披露后,特侦组主动分案调查,全案目前正在侦办中,相信特侦组会查个水落石出,至于侦查程序、侦查作为不方便说,这是属于侦查不公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