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宣判 贪污不成立改以刑法判刑7年4月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利用职务涉嫌贪渎案,台北地方法院30下午宣判,以林益世贪污不成立,改用刑法利用职务恐及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将林益世处7年4个月有期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1580万元,妻子彭爱佳、母沈若兰、舅沈焕章沈焕瑶均处无罪,林益世所得则2300万及美金31万多全部没入。

▼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涉嫌贪渎,一家5人被起诉,台北地院30日宣判。(图/东森新闻提供)

行政院前秘书长林益世被控贪污案,特侦组依违背职务收贿、隐匿贪污所得、职务上行为索贿、财产来源不明等4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审结在30日下午4时宣判,合议庭并以逾百页判决书,说明林益世涉案情节

林益世被控在立委、行政院秘书长任内,高雄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贿新台币6300万元,并再以「3、3、23」方式索贿8300万元未果,最后被陈启祥录音检举,遭特侦组依违背职务收贿、隐匿贪污所得、职务上行为索贿、财产来源不明等4罪起诉,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同案被告林益世母亲沈若兰、妻子彭爱佳、舅舅沈焕章、沈焕瑶则被依洗钱等罪嫌起诉。

至于,检举人陈启祥与女友程彩梅涉嫌行贿,高雄地检署侦结认定两人适用证人保护法,而将两人转为污点证人,并给予两人缓起诉处分,但两人则应分别缴给公益团体新台币200万元、50万元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