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副市长许志坚贪污案 判刑10年定谳

许志坚(右)贪污遭判刑10年定谳。(图/台北政府网站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市长许志坚2015年被控建商贿赂护航都更案,收贿615万余元,遭提起公诉。一二审均依照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10年、另依《商业会计法》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12万元。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7日驳回上诉定谳。

许志坚在新北市副市长任内,兼任新北市都更审议委员会都市计划委员会主委。而检廉单位查出,建设公司宝兴开发公司,2008年底为送审台北县政府(新北市未升格前),针对新店北宜路都更案,因市政府迟迟未回应,建商透过另一间建设公司弘发开发公司周姓负责人当白手套,请托许志坚后,顺利完成都更案。

而后在都更计划审议的2011年5月到2014年6月间,宝兴开发公司按月行贿11万元给与许志坚,许志坚前后收贿615万余元。另外许志坚儿子许士耘胞兄许志远在弘发公司当挂名员工月薪十余万元却没做事,3年来坐领逾400万元薪水廉政署获报后,报请检方发动侦查行动,在许志坚家中搜出金条名表赃物,检方声押许志坚获准,全案于2016年间提起公诉。

一二审均认定许志坚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刑10年,另依《商业会计法》判刑。其中二审高等法院认为,许志坚时任新北市副市长,督导新北市所有都更案件,理应奉公守法,但却为贪图利益,与业者密切接触,协助进行都更案件,并利用各种名义收受509万2000元现金及3只手表、2条金条等,总计615万6350元,重创公务员廉洁形象,有辱官箴;并以却虚报许士耘及许志远薪资方式掩饰其收受贿赂,再加上许志坚一二审皆否认犯行,但事证明确,因此应予以严惩,故仍判刑10年。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7日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