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庄刑事组长逃亡11年投案 再因贪污50万判囚11年定谳

逃越南11年返回台投案,前新庄刑事组长罗明村又因贪污判囚11年定谳。(中时资料照)

前台北县新庄分局刑事组长罗明村涉收贿,默许枪击犯找人顶罪2009年遭判刑13年定谳,他逃亡越南11年后,2020年5月29日返台投案入监执行;他另案期约50万元贿款,换取找人顶替枪击案部分,最高法院依悖职期约贿赂罪判刑11年,褫夺公权5年,全案定谳。

罗明村担任新庄分局刑事组组长期间,负责1997年11月6日凌晨在林口某茶行前发生的枪击案,他锁定李明修、王文山及绰号「阿富」之许张富涉案,李、王二人为逃避罪责,透过中间人介绍,觅得陈俊仲顶罪,李明修并允诺提供100万元安家费及监狱零用金给陈俊仲作为报偿。

李、王二人旋透过廖晋权安排与罗明村及枪击案被害人在1997年12月5日前某日会面商议具体解决方案,其中与罗明村达成支付50万元贿款对价给罗之期约合意,换取罗明村不再追查李、王二人涉案并对陈俊仲出面顶替事宜为配合之违背职务行为。

陈俊仲在1997年12月5日遭警逮捕,并扣得90制式手枪1支,完成顶替,经新北地方法院判决陈俊仲犯杀人未遂、未经许可持有手枪罪刑确定。李在陈入狱期间,曾依约按月寄钱并至监狱探视陈,但始终未依约给付100万元,嗣亦未再探视,陈俊仲心有不甘而供出实情,并声请再审获改判无罪确定。

检方侦查后起诉罗男,罗男在2020年返台受审,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依据证人证述及卷内相关书证、物证,认定罗男有违背职务受贿行为,将罗判处11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他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