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一审被判7年 律师表示将上诉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林益世涉嫌贪污案一审宣判,林益世被依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罪及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其余家人被控部分则都无罪,林益世代表律师陈松栋聆判后表示,对于林未被依贪污罪判刑,感到欣慰,但全案仍将再上诉,刑期部分仍有待和林再讨论。

▼林益世一审被判刑7年4个月有期徒刑,律师表示将再上诉。(图/资料照片)

林益世被高检署特侦组控告在担任立委和行政院秘书长期间,涉嫌向向高雄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贿新台币6300万元,并再以「3、3、23」方式索贿8300万元未遂,遭特侦组依违背职务收贿、隐匿贪污所得、职务上行为索贿、财产来源不明等4罪起诉。

台北地方法院30日下午宣判,林益世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褫夺公权5年,新台币2300万元及美金37万7500元均没收,另犯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1580,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1年之日数比例折算,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5年。

与林益世同案被控涉犯洗钱的妻子彭爱佳母亲沈若兰舅舅沈焕章沈焕瑶则均判处无罪,另外沈若兰及沈焕瑶被诉损害债权部分,亦判决无罪。

林益世及所有被控人等,30日下午则都未出庭聆听宣判,仅由其代表律师出庭代为聆判,在法官宣读判决主文后,代表律师陈松栋表示,对于林益世未被依贪污罪名判刑,感到欣慰,但全案仍将再上诉,刑期部分仍有待和林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