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一审被判7年 律师表示将上诉
林益世涉嫌贪污案一审宣判,林益世被依假借职务恐吓得利罪及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1580万元,其余家人被控罪部分则都无罪,林益世代表律师陈松栋聆判后表示,对于林未被依贪污罪判刑,感到欣慰,但全案仍将再上诉,刑期部分仍有待和林再讨论。
▼林益世一审被判刑7年4个月有期徒刑,律师表示将再上诉。(图/资料照片)
林益世被高检署特侦组控告在担任立委和行政院秘书长期间,涉嫌向向高雄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收贿新台币6300万元,并再以「3、3、23」方式索贿8300万元未遂,遭特侦组依违背职务收贿、隐匿贪污所得、职务上行为索贿、财产来源不明等4罪起诉。
台北地方法院30日下午宣判,林益世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褫夺公权5年,新台币2300万元及美金37万7500元均没收,另犯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1580,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1年之日数比例折算,应执行有期徒刑7年4月,褫夺公权5年。
与林益世同案被控涉犯洗钱的妻子彭爱佳、母亲沈若兰、舅舅沈焕章及沈焕瑶则均判处无罪,另外沈若兰及沈焕瑶被诉损害债权部分,亦判决无罪。
林益世及所有被控人等,30日下午则都未出庭聆听宣判,仅由其代表律师出庭代为聆判,在法官宣读判决主文后,代表律师陈松栋表示,对于林益世未被依贪污罪名判刑,感到欣慰,但全案仍将再上诉,刑期部分仍有待和林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