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劣油一审判无罪 彰检指违反法律本旨将提上诉
顶新劣油案魏应充等6被告一审获彰化地方法院宣判无罪,社会一片哗然,彰院则澄清是食安规范不周和检方举证不足所致,对此彰化地检29日发出新闻稿抨击院方判,指一审法院所采信之「辩方说法」,违反法律本旨,将依法提起上诉,以落实食安法之保障及刑事诉讼法规定。
新闻稿指出,我国食安法既管制「成品」、亦管制「原料」,而非如辩方 鉴定人所言,仅管制成品、不问原料。辩方鉴定人所言,不足采信。本案的主要争点何在?在于有关食品安全是要采取辩方所主张的「科学万能论(只要精炼设备能将成品精炼到满足检验标准,不问原料来源为何均可不顾)」,或是本署所主张的「来源单纯论(食品检验的目的在于筛检出应予废弃的食品或原料,而非让业者去除该项物质以满足检验规格,否则废弃物、排泄物、饲料、肥料等只要加工到合乎检验标准均可供食用,则食品检验制度即失 去意义,食安管理法规形同虚设)」。一审判决采取前者之见解,但本署对此深不以为然,认为辩方主张对于食安法规明显错误解释,更何况食安法第三条、第九条及2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已经明文将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纳入食品定义、管制及处罚范围。是以「辩方说法」违反食安法本旨,实不足采,应有上诉纠正其违误之必要。
▲顶新劣油一审宣判6人无罪,院检见解不同互摃,院指检举证不足,检指院违反法律本旨将提上诉。(图/资料照)
本案有不同鉴定意见:辩方鉴定人意见虽「有利于被 告」,但其他立场更为客观、中立且专业之鉴定人意见,则明显「对被告不利」。本署认为一审判决仅采信辩方鉴定人意见,实有不妥,故有上诉必要。本案一审法官判决无罪,主要依据是辩方鉴定人所提供有利于被告之意见。然本案除辩方鉴定人外,是否再无其他鉴定人?事实上,本署于本案审理中,共声请传唤 6 位鉴定人到法庭提供鉴定意见,这6位鉴定人分别来自产、官、 学界,有义美食品公司的食安主管、台湾大学食品科技研究所孙璐西教授、辅仁大学食品科学系陈炳辉教授及卫生福利部食药署代表,这几位专家学者均具备食安管理的专业知识,而且立场客观、中立。根据上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有关食安法所规范的「食品」是包含「原 料」在内的,所以只要是来源不明的原料3都不能进入食品加工程序,而不是如顶新公司所言,食安法的规范只针对成品,并未针对原料。
上开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均与本署起诉认定之依据相符,且都不利于被告,但却未获得承审法官的采信,实有上诉厘清之必要。尤其是顶新公司所声请传唤的其中一位鉴定人更是顶新公司向其购买油品精炼设备的厂商,其等既然有商业上之利害关系,不但不适合担任鉴定人,所做出的 鉴定意见更是毫无参考价值。 由上述可见,辩方鉴定人乃「与被告等具有利害关系之人」之意见,其因此所做出之判决基础欠缺公正性、 公信力,且其专业性亦待检验。因此本署将于上诉理由内就此部分据理力争,否则将使食安法规形同具文,对不肖业者毫无拘束力。